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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做好各类出国(境)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出国(境)人员管理原则根据“按需派出、规范管理、促进交流”的原则,做好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第二条出国(境)人员类别(一)公派出国(境)人员1、国家公派指纳入国家或省计划,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XX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XX省教育厅,或由国家或省其他政府部门派遣的出国(境)人员。2、单位公派指纳入学校或学院计划,经学校同意通过各种渠道派遣的出国(境)人员。(二)因私出国(境)人员指未列入国家、省或学校计划,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申请自费
2、出国(境)的人员,包括自行对外联系出国(境)留学、参加会议或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等。第三条审批程序及权限凡申请出国(境)人员,在首先获得本单位同意后,需填写XX大学申请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并提交国(境)外邀请信(非汉语信函需另附中文翻译材料)及学习计划或教学任务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公派出国(境)1、获得由XX大学国际合作处组织申报的出国项目(如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派遣的项目)的人员,将申请材料送交国际合作处和人事处审核签字,并由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2、获得由人事处组织申报的出国项目(如由XX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派遣的项目)的人员,将申请材
3、料报人事处审核签字,并由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二)因私出国(境)因私出国(境)人员,将申请材料报人事处审核签字,并由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旅游、探亲访友者,应利用假期进行。(三)处级干部出国(境)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将申请材料报组织部审核签字,并由组织部送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的材料复印件送人事处备案。第四条出国(境)前管理(一)长期出国(境)(3个月以上,下同)人员在出国(境)前须做好以下事项:1、出国行程确定后,在离校前需到人事处登记并签订相关协议,处级干部和公派任教教师还须到组织部或国际合作处登记备案,否则视同擅自离岗处理。2、安排好自己原来的教学、科研以及其他工作。3
4、、如在校服务期未满合同约定期限,应按规定或合同向学校缴纳出国保证金,按期回校后予以退还。(二)国(境)外定居人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辞职和离校手续。(S)长期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国前须与学校结清关系。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学校保留其公职。第五条出国(境)人员待遇(一)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1、国家选派出国工作人员由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派出国任教、或由国家其他政府部门选派出国任教并由我国政府提供国外工资的出国任教教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通知精神,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停发,其国外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由
5、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放。2、公派出国学习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出国(境)留学并提供学费资助的出国人员、XX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根据XX省优秀专家出国(境)培训资助计划选派出国(境)培训、或由国家或省其他政府部门派遣出国(境)培训人员、及我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建设需要,选派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培训、进修、合作研究人员,自离境之日起,只停发校内津贴,回校后不予补发。3、学校选派出国工作人员我校根据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或合作协议选派出国任教教师,如对方提供的教授工资收入在IoOOO元人民币/月以下的,或副教授工资收入在8000元人民币/月以下的,自离境之日起,只停发校内津
6、贴,如超过上述标准,国内工资及校内津贴全部停发,回校后不予补发。4、以上人员,另有协议者按协议约定办理。(二)短期公派出国(3个月以内)人员,待遇不变。(S)短期因私出国人员待遇按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执行。第六条回校后管理(一)长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两周内应先到所在单位报到,处级干部和公派任教教师还须到组织部或国际合作处报到,最后持所在单位证明向人事处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二)长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须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才能再次提出长期出国(境)申请。(S)长期出国(境)人员如不回学校工作或在学校工作不足服务年限而要求调动或再次因私出国,须按协议向学校缴纳违约金,并按比例偿还学校为其出国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出国期间的国内工资等)。第七条逾期未归人员的管理有关逾期未归人员的管理,按XX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处理。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关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