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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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及规范连城县范围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根据“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的原则,以符合登记条件但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遵循“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

2、,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可依申请办理登记,坚持“应登尽登、应发尽发”的原则,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发证率达到90%以上,并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长效机制。二、工作原则围绕依申请登记、一体登记、连续登记、属地登记原则,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状、实事求是、解决问题、便民利民的要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在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同时,按以下原则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一)主体认定原则。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作用,赋予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的权利,履行对申请人提交资料有效认定的主体责任。(二)分级审核原则。乡(镇)和村(居)对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申

3、请资料实行分级认定审查,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三)便民利民原则。尊重历史,照顾现状、解决问题,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优化业务流程,将分家析产和依法继承、受遗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文书取得而未办理过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所建房屋,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予以办理确权登记。(四)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集体企业、公用设施等的审查。三、职责分工(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审核(确权)、材料收集、入户调查、登记申请以及权属纠纷调处

4、等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建立以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为基础,自然资源所、村民委员会主干等为主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机制与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相关方案制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登记发证、成果汇总、建库更新等工作;研究并提请出台相关处理意见,为化解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政策保障。负责连城县智能不动产全程网办登记系统中新增农房调查登记专门模块;负责推进信息化管理应用,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库与管理系统建立工作,确保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库成果数据与日常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有效衔接。(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5、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组织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业务进行培训指导。(四)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农村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建设管理工作。(五)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符合登记条件但未登记情形的调查核实、权属确认、资料完善、张榜公示等工作,组织权利人对本宗地或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在乡(镇)领导下,做好本村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收集工作,并协助做好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等事宜。四、处理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连城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6、地上永久性存续、结构完整的农村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登记发证范围:1.仓库、烤烟房、机具房等设施农用地;晒谷堤用地。2 .临时用地等其他用途土地上建造的临时性生产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与住宅相连的厕所、牲畜栏等用地。3 .经有权部门鉴定需要拆除的危房和结构不安全的房屋;空闲或房屋坍塌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4 .属已建新未拆旧或已签订多余宅基地收回处置协议但未拆除的房屋。5 .为生产管理方便将果树、菜地、花圃、苗圃等围在住宅围墙内的农用地。6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林或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用地;未经批准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的房屋。7 .已列入旧村复垦

7、、征收红线范围,或规划为征收范围的不动产;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8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城镇居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9 .年代久远、权属不清的房屋。10 .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二)处理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照申请、尊重意愿;一户一宅、房地一体;依法依规、易于操作”原则,做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妥善处理问题,先易后难、先地后房、逐步推进,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对乱占耕地与林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

8、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三)处理办法1.关于申请登记主体问题(1)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的主体应为用地批准文件或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可以作为登记申请主体: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取得

9、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的主体应为经批准文件或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包括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各乡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2 .关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材料等问题(1)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以下:连城县人民政府颁

10、发的各时期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下称“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书(下称“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历史上由人民公社、乡(镇)及以上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手续等;依法继承的,提供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扶贫搬迁、救灾救助、建设、土地、规划、移民、乡(镇)等部门及村集体出具的合法易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2)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材料,包括以下:县、乡(镇)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意见材料、建设的证明材料(如建设许可证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证明等)等。3 .关于登记面积认定及超面积问题(1)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及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手续的,按照记载的权利人、批准用地和房屋建筑面积等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权属来源材料与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权利主体应保持一致。实际占用的宅基地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建房后至今未改扩建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依法

12、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登记。其中,实际界址与批准文件一致,但用地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界址范围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宅基地及建房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且在批准范围内的(多批少占),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及建房实际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少批多占),部分界址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经乡镇确认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可以认定超占超建范围的可在宗地图及房屋平面图上以阴影注明,超占部分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界址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按无合法权属来源材料情

13、形处理。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或持有规划意见未按照批准文件建设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层(有梯间的不计算为层数,以下同)在批准范围内认定合法部分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并暂不予处理。(2)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房屋未办理规划或建设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经村(居)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后,按权属来源材料确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确权登记。1993年11月1日后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14、,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权利人填写房屋建设审核表(附件1)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现状在三层以下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直接办理房屋登记;现状为三层以上的按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并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经确权登记公告无异议后(附件3)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本条规定中,超出宅基地批准部分的土地和房屋不予登记,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并暂不予处理。(3)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房屋未办理规划或建设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

15、齐且至今未改扩建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当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申请人填写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审核表(附件4),经所在村委会审核并公告30天无异议、乡(镇)认定审查,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认定面积予以登记。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前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户可审批面积标准报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审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允许补办审批手续后确权登记的,应当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缴纳土地补偿费用,按照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

16、罚后,同步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认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农房面积认定审查后仍超占超建的范围按上述(1)情况处理。1999年1月1日后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对经批准或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建成的房屋,未办理房屋规划或建设手续的,按照上述房屋未办理规划或建设手续的情形处理。2018年2月1日后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庄)规划建房的,按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办理。(4)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如村委会办公室、科教文卫体等场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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