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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一、基本县情我县是全国唯一的拉祜族保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国土面积2157平方公里,辖4乡2镇2农场,总人口16.48万人。双江因水而得名。澜沧江、小黑江相交相融,北回归线穿境而过,县域内水资源丰富,气候温暖,光照充足,草经冬而不枯,花非春亦不谢,被誉为“北回归线上的绿色明珠”。双江因茶而闻名。境内L27万亩的野生古茶树群,被认定为世界上海拔最高、面积最广、密度最大、原始植被保存最完整、抗逆性最强的古茶树群落。双江因多元民族文化而扬名。境内居住着23种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43%,各民族同生共荣,民族文化丰富多彩,我的乡村曾获第九届少数民族骏马奖,布朗族蜂桶鼓
2、舞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入围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值族鸡根陀螺、拉祜族“七十二路”打歌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被称为“中国多元民族文化之乡”。双江先后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县”“全国法治县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全国普法先进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全省法治县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省文明城市”“省级园林县城”“国家卫生县城”“联合国森林文书履约示范单位”“省旅游扶贫示范县”、省2021年度”县域跨越发展进位县”等。2022年,自治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02亿元,增长5.2%,排名全市第四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4.2%;完成一般公共预算
3、收入3.16亿元;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76亿元,增长15.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2%: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62.43亿元,增长5.3%,人民币存贷款现价增速4.47%;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计达34839元和15301元,分别增长3.9%和7.1%;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75%。: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8%。近年来,随着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不断高涨的农村建房热潮中,农民个人建设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等现象,既违反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对耕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农村
4、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乡村振兴进程。二、农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据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县农村居民点用地3690.16公顷,按农村人口13.7671万人计算,人均占地面积2680平方米,远远高出国家规定的农村村镇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标准。主要表现为:单户用地面积较大,通常户与户之间都会留有巨大的间隙,并且前有禾场后有庭院,以及人为形成的湾子林,破坏和浪费了大量耕地;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建新不拆旧、农村人口进城不归还宅基地等,造成相当数量的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闲置荒废:公路沿线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红线的约束,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土地基本闲置或低效利用。(二)房
5、屋建设布局散乱,大多数村民建房随意选址,建设用地杂乱无序,一般都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侧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参差不齐,乱建乱占现象严重,村容村貌较差,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基础设施配套,这些都与乡村振兴政策各项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村庄规划的落实。(三)违建现象非常普遍截止2022年底,全县仍有较多农户在新建住房前未到自然资源局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较差。(四)隐形市场极其活跃。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区域,受城镇化进
6、程加快和房价高企的影响,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顾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社会资金的加入下,采取对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变相交易集体土地,并非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地产开发,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扰乱了正常的城区建设用地和房地产秩序,造成了巨额土地收益流失。三、农村建房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一)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我县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于上世纪末期,由于以前各级对规划重视程度不够,且缺少公众参与,加上受当时农村发展情况及编制技术水平的限制,规划从一开始执行就显现出它的不适应性。虽然现在土地修编已经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规范和引导农民建房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违法建房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
7、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现象。尽管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各村都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大部分都无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二)耕地保护政策受限。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我省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占补平衡,但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既无财力也无能力来落实,致使农民建房的耕地占补平衡成为一句空话。国家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使是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也要报经省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受到土地利用计划、农民建房用地的面广点多及随机性的影响,需要大量扎实的工作投入才能办理规范的农民建房
8、用地审批手续。(三)建设管理缺位越位。一方面是部门和乡管理职责缺位。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的责任不够,在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上,更加倾向于经济发展。同时,县直相关部门普遍认为农民建房用地是自然资源局的事,配合管理力度不够,加上机构改革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人手少且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土地违法行为多发。另一方面是村级管理越权或越位。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位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完全所有权,擅自将农用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谋取经济利益,违反了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农村用地秩序紊乱。(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求的
9、急速增长,群众对国家惠农政策认识不足,以及珍惜保护土地意识淡薄,不少农民群众思想上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不良倾向,助长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随意性,导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同时,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违法用地建房实行只能拆除的特殊处罚措施,而依法拆除新建房,农民经济损失大,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因而真正拆除的违建房少之又少,违法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助长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气焰,导致城区及结合部非法哄抢及转让宅基地甚至耕地建房的现象愈演愈烈。四、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建议(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目前,国土资源管理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中关于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一些限制性、禁止
10、性、程序性的规定也在各级关于宅基地的文件中均有出现,关键是要加以贯彻落实,并针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出台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考核。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审核作用,对各乡镇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状况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建议在县政府对乡镇的重点工作综合考核体系中,加入国土资源管理考核指标,除考核容易留于形式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外,重点内容应放在涉及面广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上;在乡镇对村级的年度考核中,也应把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放在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同等的位置。另一方面,部门要形成规范农民建设用地管理的合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1、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农民建房的一些程序性要求,电力、供水部门凭农民取得的合法建设用地通知书及规划许可证(包括改扩建)通电、通水;房产部门凭土地使用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涉及农民进行经营性建房的,工商税务部门凭合法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二)大力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据我县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研究专题报告显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在我县尚未真正展开,而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地区早已尝试并受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若干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后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
12、纳入增减挂钩指标储备库,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占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在如此政策背景下,建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推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对新建中心村或居民点所需用地作为村组公共用地,不承包到各家各户,为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创造条件;对已分到农户需调整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用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来调整平衡,多余的耕地村组统一对外发包用于农业生产,农户复垦的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三)加大土地隐形市场整治力度
13、,土地隐形市场非常普遍的一个手段就是利用户口迁移转卖土地,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整治。比如对迁入中心城区的农业户口,村组不论什么情况均不安排宅基地;对迁入城郊和城乡结合部的农业户口,采取限制措施安排宅基地,由迁出地村组和国土资源所、迁入地村组和国土资源所共同确认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此外,加强土地价值明显地区村组干部群众的教育管理,预防土地违规交易。对在非法转让耕地上新建的小产权房,要组织强有力的专班,从重从严查处,甚至拆除部分影响大的违法建筑,让违法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从而震慑和打击隐形交易后违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现象。(四)发挥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
14、上,尽快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完全对接,用来控管和引导农民建房。特别是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注重发挥项目建设效益,避免重视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轻视乡风文明、管理民主;重视农业生产条件建设,轻视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造成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象,发挥项目建设的整体功能。各部门要在项目规划设计时充分征求农民意愿,从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作用,在引导农民新村建设时,可以依托项目先行搞好基础配套设施,然后农民视生产生活的条件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同时,各支农项目也要优先考虑小城镇周边的道路、水、电建设,为农民进城镇居住创造条件。政府还应出台优惠政策,在防止出现新的违法用地情况下,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小城镇进行农民公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