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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XX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X府发2014)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X市府规2022)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和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与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
3、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测绘工作。市发改局、市经信局、XX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发展中心、市人防办、广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保障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运营管理。第七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鼓励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
4、等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道路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应埋地、入管线盒、入地下管廊的必
5、须在方案设计、工程规划中明确。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查询了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及现状资料。当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资料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明地下管线情况。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
6、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xx省城镇地下管线数据建库导则,并提交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更新。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
7、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六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
8、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电力等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标志。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施工发生挖破、碰断、损毁地下管线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
9、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报告,封闭控制事故现场,配合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做好抢修、维修工作,及时恢复管线正常功能。第三章综合管廊建设第二十三条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城市成片改
10、造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拆除原有废弃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五条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第二十六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第二十七条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第二十八条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维护,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二十
11、九条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巡查和维护。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三十条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和维护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巡视养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依法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二)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抢修和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管线管护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三)负责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更新;(四)依法依规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12、。第三十一条市住建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XX市万源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发展中心、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别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下管线行业应急预案。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补办手续。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并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
13、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档案信息第三十四条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建立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和维护。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并动态更新。第三十五条市住建局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有关产权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地下管线普查测绘工作。第三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管线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于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移交档案资料。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的,产权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
14、管线档案资料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在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以及地下管线变化信息及时录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七条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预留通用接口,实现地下管线数字化信息的数据共享,免费供公众查询。涉及国家机密的地下管网信息,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经费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
15、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埋地、入管线盒、入地下管廊的,未取得相关许可、未按许可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查明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未经测绘放线开工或未经测绘覆土地下管线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
16、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的,由市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未按要求修复城市道路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发生管线事故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