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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浦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消除管理盲区、实现管理全覆盖,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一)土建类小型工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二)交通类小型工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
2、00万元)的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土建类、交通类涉及结构安全性的工程建立主要建材使用台账,记录建材供应单位、使用部位和数量、产品质保资料等信息,并于工程竣工时提供给建设单位进行备案。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落实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严格禁止施工现场违规违章施工作业和野蛮施工行为。第十九条消防安全贵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条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培训与交底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
3、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各街镇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小型工程的阜头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直工作,督促小型工程执行建设程序、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属地小型工程备案管理各街镇应建立小型工程一工地一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告知与承诺各街镇应在小型工程开工前向建设、施工单位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告知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并要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对于租赁方
4、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装饰装修类小型工程,应同时向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人告知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并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第二十七条投诉受理各街镇应建立投诉受理处首机制,向社会公开工程投诉办理方式,保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第二十八条日常监督检查各街镇的小型工程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小型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九条督促整改各街镇应加大对辖区内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以及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现场整改督办,及时制止各类非法建设或违规建设施工。对拒不整改的,各街镇应根据违法事项和项目特点,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综合管理措施
5、。第三十条发挥网格巡查作用各街镇应充分发挥网格巡查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巡直,重点加强小型工程和手续不全的项目的发现、上报和查处。对发现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一条信息归集与报送各街镇应每月上报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及手续不全工程项目巡查;匚息表。第三十二条监管记录各街镇应建立小型工程监管台账记录有关小型工程的日常监督检直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情况、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三条保险的属地管理各街镇应将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责任综合保险制度纳入开工备案必要条
6、件中,对保险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一点一报告”的工程管理要求。第五章行业管理第三十四条区级部门职责分工区建管委负责全区小型工程的综合协调管理,履行全区城市建设管理职责,监督和指导各街镇做好小型工程的日常监管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各街镇对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小型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小型工程涉及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城管中队对小型工程涉及城管执法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小型工程涉及违反
7、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小型工程涉及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第三十五条业务指导区建管委应加强对各街镇的业务指导工作,定期对各街镇的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同时,对各街镇小型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开展专项检直督导工作,并对结果进行定期通报,督促各街镇提高小型工程的监管水平。第三十六条工作考核小型工程监管工作纳入对各街镇的年度考核,由区建管委制定考核细则,并承担考核评价,确保小型工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第三十七条专项检查区建管委应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街镇的小型工程组织专项抽三,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检有,在检直结束后第一时间通报专项检查结
8、果。第三十八条联动机制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镇应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第三十九条保险的组织与保障区建管委应做好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责任综合保险服务质量管理,建立沟通与反馈机制,做好闭环管理。第六章保险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四十条保险单位的确立小型工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用安责险+救助险”模式,其中施工企业购买安责险;各街镇购买“救助睑”。救助险由区建管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承包机构。第四十一条保险单位的职责保险单位应根据区建管委的相关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总体方案,结合被保单位风险特点和实际需求,优化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频次等,按照合
9、同约定提供服务。保险单位应严格按照保险方案有关规定,规范服务流程,制定服务方案,建立服务沟通、开展现场服务、组缴艮务回访、受理投诉处理、完成务归档和服务评级等流程管理,提升各环节服务的规范化水平。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保睑单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塾取第四十二条保险单位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其他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导则,并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服务,服务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方原因无法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应及时报告各街镇管理部门.风险管理机构根
10、据区建管委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首次风险查勘、定期巡检、专业安全培训、防灾防损演练、风险技术应用等。风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落实一点一报告,每月报送区建管委、各街镇及保险单位。服务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工程所属街镇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及风险管理机构要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镇管理人员的专项联络对接,确保服务的闭环管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监管责任划分各街镇未及时发现和上报的手续不全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由所在街镇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各街镇已发现并上报的手续不全工程,因区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原青浦区关于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及加强手续不全项目处置的意见(青府办发(201936号)文件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