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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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培养接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自强自立、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良好心态,引导资助生自觉成长成才,学校组织资助生开展公益活动。为规范资助生公益活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公益活动内容包含学校组织的各部门助管、助教岗位,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等均可进行公益活动认证。资助生每学年须完成不少于20小时的公益活动。第二条资助生的公益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考核和监督。公益活动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资助生参加公益活动实行持卡认证制度。资助生实行“一人一卡”制,考核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他人代为参与活动。第四条资助生公益活动

2、考核卡由学生处统一印制。考核卡由资助生本人填写相关信息。各系每学年末收集资助生公益活动考核卡,并装入学生档案。第五条公益活动考核认证工作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类:(1)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招生办公室、基建后勤处等行政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须由组织活动部门进行认证。(2)各系组织或系间联合组织的公益活动,参与的资助生到场时必须在公益活动签到表上签到(结束时由活动负责人清点人数,中途无故离开者将不予认证)。活动负责人应在签到表上签字确认,资助生所在系根据签到表统一认证。各班组织的公益活动须由辅导员向所在系进行申报,所在系学工办进行认证,团委备案并负责督察。(3)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社团开展的公益活动,须由校

3、团委进行认证。(4)资助生到校外开展公益活动,须由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凭证明和签到表到所在系学工办进行认证。第六条公益活动考核认证要求(1)考核卡上各项内容(包括活动开展时间、地点、活动名称、认证人)必须填写清楚、完整,内容填写不全者不予认证。认证时间必须严格按实际参与活动的时间填写,不得虚报、不得涂改。(2)公益活动考核认证实行学期报送制度。学期期末由各系填写高等专科学校公益活动学期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公益活动完成情况将作为本人下学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的依据,如当月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各系及时将材料报送学生处,根据学生情况酌情停发、扣发当月助学金。(3)每学年第二学期公益活

4、动考核未达标的资助生,应主动到所在系要求参加公益活动,各系也应积极组织安排公益活动。(4)在学年公益活动考核中未达标的资助生,所在系要向本人发出警示,并将取消其下学年的奖助学金评选资格。第七条学校统一安排的公益活动作为必选项目,同学不得缺席;召开的公益活动动员大会及各类有偿活动不得纳入公益活动时间认证。第八条为确保公益活动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周一至周五,每人每天公益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小时;周末、节假日每人每天公益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小时。第九条若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轻者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奖助学金资格。第十条若公益活动考核卡有遗失应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并申请补办。已完成时间凭相关证明补签。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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