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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定位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人员定位、无线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把握井下人员的动态分布状况,特制订井下人员定位卡和矿用手机使用管理方法。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人员定位卡的申请、使用、更换、注销等的管理。其次章实施细则第三条人员定位卡的申请。(一)人员定位卡使用对象:井下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二)人员定位卡申请。新进员工必需加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单位安全组人员填写人员定位卡审批表,审批办理。项目部人员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填写外委项目部人员定位卡审批表,审批办理。第四条人员定位卡的更换和注销。(一)人员定位卡因丢失或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单位安全员(项目部负责人)统
2、一审批办理,同时收取工本费350元,工本费从本人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二)受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定位卡损坏的,由单位安全员携带损坏的定位卡换取新卡。(三)因调出、离退或其他原因不在从事井下工作的,应将人员定位卡交回并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第五条人员定位卡的使用。(一)下井人员下井时必需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该卡不断地自动向通信基站发送信号,报告其实时地理位置信息,使系统全程把握人员的活动路线和时间。无卡或借用他人卡入井者,按违章处罚。(二)人员定位卡电量不足时充电指示信号灯会亮起,携卡人必需进行充电,一旦系统提醒电量不足,携卡人不充电导致系统显示出错时,后果由本人承受。(三)定位卡有求救功能。在危急时刻长按求救按钮3-5秒,听到蜂鸣声为止,调度指挥中心收到求救信号后,经定位确认后,应当即安排人员施救;任何人无故不得按求救按钮,违者依照违章处罚。(四)定位卡能接收到撤离信号,若地面调度发出撤离信号,撤离求救提醒灯闪烁红色,并联动蜂鸣器发出报警音响人员接受到撤离信号后,依照撤离线路及时撤离。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