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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11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由核宙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附件1)。(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L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除外Q2 .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发、批复村民聚居点建设的批准文件、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或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
2、批准文件,可作为村民聚居点、新农村综合体申报使用林地的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使用林地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加盖公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填报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附件5)进行申请。规模化养殖项目建设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提供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门确认不涉及禁养区的文件;建设其他设施的,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C3 .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
3、、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相关规定办理Q4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5 .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6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能源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并已在移民规划大纲或主体项目中明确的,可根据主体项目批准文件申报配套项目使用林地。(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
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应组织专家评审的,提供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四)其他材料L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Q方案应当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检查验收、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Q委托施工单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还应提供用地单位或个人(项目业主)委托施工单位办理的法定委托材料。2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使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
5、意使用国有林地意见书;使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等所有利益相关方同意的意见。3 .办理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转报原审批机关文件中,应说明延期项目与原行政许可用地条件和申报要件是否一致的审查意见。4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补办手续时须提供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权限的现场指挥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文件。超过灾情结束6个月补办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依法查处有关材料。(五)申请材料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复印或彩色打印申请材料的
6、,应当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印章,涉及多页材料的,应加盖骑缝章。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交或者修正的全部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齐全的,退还申请材料。(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与森林资源管理
7、“一张图”是否一致,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是否一致,以及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未批先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件2)。(三)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在其所在的村(组)或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Q公示内容包括拟使用林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途等(附件3),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须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文书、反馈意见、现场照片等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已由地方
8、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Q(四)需要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占用林地定额、现场查验和公示、违法用地处罚等情况,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具体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初审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2132号)要求执行。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
9、(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林业和
10、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采矿项目按开采设计确定总体占地范围,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总体占用林地权限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Q首次申报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采矿项目整体占用林地情况,并附整体用地范围图。后续分阶段申报占用林地时,应当控制在项目整体占用林地范围内。两次申报占用林地的间隔期不少于1年,油气开采项目除外。(三)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管
11、理办法等规定,不得超过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占用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保密项目除外)。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图(脱密处理)等资料通过网络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含授权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
12、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材料,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核审批机关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造成整体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变化的,向整体权限审核审批机关申请。新增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部分应
13、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线性交通、水利、油气管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选线申请,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选线变更涉及林地情况进行查验、审查后,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选线申请应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变更使用林地的范围、林地面积、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涉及敏感区准入等情况。其中,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等敏感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应当在原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变更手
14、续。(三)准予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准予占用林地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其地上的林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除外)作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证;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转建的建设项目仍需办理林木采伐证Q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按有关法规办理手续。(四)临时使用林地跨县级行政界线的建设项目、需临时使用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使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跨县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由县级(含扩权县,下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符
15、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使用国有林地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使用集体林地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O超出标准需占用林地的,应按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办理。(五)建设项目在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期满后仍需占用林地的,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
16、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川林审函202290号)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六)对违法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继续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伐林木及查处等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是否存在“以罚代刑、以大化小”情况,并附用地单位和个人接受处罚相关材料。(七)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除外)、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准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行权事项,可分别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并行推进。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遵守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