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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事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工作,更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支部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第二章议事原则、方法及范围第三条党支部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四条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委会和党员大会。支委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部委员应按职责分工应提出初步意见
2、,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五条党支部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意见和措施;(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参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薪酬分配等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财口建议;(五)党支部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八)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第六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及支委会由党支部书
3、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支委委员主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支部书记可以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召开党员大会及支委会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第七条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支委委员建议提出,经支部书记同意后确定。第八条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或支委会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论证,会前充分酝酿,开展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第九条党员大会及支委会的召开时间和研究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要认真阅读,准备意见。第十条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第十一条支委会
4、由支委委员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需要,入党积极分子、行政管理人员可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有关领导参加。第十二条参加会议人员都有权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所议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重要议题进行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重要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取得基本一致后,再择日讨论表决。第十三条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
5、公开。第十四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涉及人事问题时,应逐个表决。对已经作出决策的事项如需要进行调整,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第四章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第十五条党支部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员对党支部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第十六条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议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支委负责,有关部门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党组织汇报。第十七条党支部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办和相关协调工作。第十八条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领导、监督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第十九条对于不遵守、不执行党支部集体决定,给公司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