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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最低是否就应当中标?问:某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评分因素”分为服务、价格、管理、技术四项,各有不同分值和具体的评分指标,总分为100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中标公告发布后,某供应商提出质疑,称其投标价格最低却未中标,是否是评标不公正?答:投标价格最低不意味必然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也就是说,价格只是评标因素之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是综合计算价格、技术、商务等各方面评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尽管按照低价优先法,投标报价最低的将在报价得分中得满分,但是还要考虑商务、技术等评分以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调整评标基准价等因素,报价最低不见得就代表着综合评分最高。所以,不能仅因报价最低未能中标就怀疑招标活动的公正性,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