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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报价一定是越谈越低吗?问: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专业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中,谈判小组增加了采购需求,做出了部分实质性变动,同时通知三家供应商,三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都比第一轮报价要高。有人质疑竞争性谈判报价应当是越谈越低,如果最终报价还高于第一轮报价,那还要谈吗?请问竞争性谈判报价一定是越谈越低吗?答;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谈判的最终报价有可能高于第一轮报价。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都没有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不能高于第一轮报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价格是谈判的主要对象,供应商第一轮报价会高于其价格底限,为后续轮次谈判留下足够的降价空间,竞争性谈判价格应该是越谈越低,实践中也多为此结果。但竞争性谈判不仅仅是谈价格,砍价不是竞争性谈判的唯一目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大多是专业复杂的采购项目,而非通用产品。许多情况下,竞争性谈判是基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难以在采购文件中准确表述,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细的谈判,才能让采购人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因此,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允许经采购人确认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就可能会影响报价基础,比如经谈判后扩大了供货范围、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后续谈判中报价也就可能相应提高,最终报价高于初始报价,这属于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