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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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牧区资源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1号),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三个

2、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贯穿始终,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牧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保障粮食安全特别是青棵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以农牧民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

3、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条件、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科学引导,分类推进,不搞“一刀切”,不搞“大跃进”,更不能搞强迫命令。三是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在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的同时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四是坚持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进一步放活经营权,有效保护经营权权能,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

4、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三)严格明确流转事项。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

5、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四)创新引导流转方式。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创新方式,除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外,积极引导农牧民群众采

6、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向企业、家庭农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乡镇、村,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探索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在发展生产经营时要优先吸纳流出土地的农牧民务工,让农牧民成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五)合理确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而确定。我区实行“三个长期不变”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长期,考虑到农牧业发展周期长的特点,提倡流转期限一般以3-10年为主,最长不宜超过20年,到期后根

7、据双方意愿可以续签。未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六)规范签订流转合同。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解读工作。各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要指导流转双方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流转合同,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细化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可以引导流转双方分阶段商定流转价格。对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避免流转程序和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土地违规流转,扰乱流转价格现象,切实保护流转

8、双方合法权益。(七)严控流转土地用途。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我区粮食安全特别是青棵安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三、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

9、制(八)建立健全流转监管制度。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在有效期内的流转合同实施监管,重点围绕农业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土地使用、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看是否尊重农牧民意愿、是否损害农牧民利益、是否改变农地用途违规搞非农建设等。要及时发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主体信息,各相关部门对有未履约记录的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享受相关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申报荣誉称号等方面要建立联合惩戒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九)建立流转价格发布和引导机制。综合考虑各地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将全区土地按城郊型、农区型、半农半牧型和牧区型进行分类,原则上城郊型土地流转参

10、考价格为800-1700元/亩年;农区型土地流转参考价格为400-1000元/亩年;半农半牧型土地流转参考价格为400-800元/亩年;牧区型土地流转参考价格为400-800元/亩.年。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流转价格动态,每年在作物期前通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融媒体等窗口,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流转土地均价,积极引导流转双方在参考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流转土地均价、流转土地区位情况、土地质量、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统筹考虑双方利益,算好经济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土地流转的具体价格,稳定流转双方收益预期。(十)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在

11、现有政策范围内,对土地流转达到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带动农牧民增收明显、可持续性强的各类经营主体,各地市、县(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在相关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加快构建政府鼓励、财政支持、经营主体参与、社会投入、农牧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十一)建立整村(组)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整村(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必须尊重农牧民意愿,不能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而强制农牧民整村(组)流转土地。整村(组)流转农牧民承包地要通过各级土地经营权流

12、转服务机构进行规范流转,与承包农牧户签订流转合同,进行合同鉴证。整村(组)流转农牧户承包地各个环节要及时公示公开,鼓励引入第三方,对整村(组)流转承包地进行风险评估。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牧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通过设立风险保障金、履约保障金、先付租金等方式防范风险。(十二)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保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专用场所、设施、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逐步将调解仲裁工作范围覆盖所有涉农县(区)、

13、乡(镇)、村,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四、强化组织保障(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县区要切实把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强化统筹谋划、分类指导,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农牧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十四)健全流转服务体系。各地市、县区要把健全流转服务体系作

14、为规范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条件的地市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服务。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一般应包括流转面积、流转方式、地块位置、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格和支付时间、流入主体类型、流出农户数量、流转用途、融资担保和再流转情况等基本要素。明确专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市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排出优先序,逐步推进相关工作。(十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制作挂图、小册子、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要求,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政策,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要加强对规范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每年分级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要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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