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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体成员在其他标段单独投标?问:某政府采购物资项目共分三个标包。如果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在第一标包中投标,那么A公司和B公司以自己名义在第二标包中投标是否允许?答:应允许A公司和B公司参加其他标包的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J法律禁止联合体成员在同一合同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投标人滥用联合体以多重身份参与投标,导致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竞争。如立项时以同一项目名称报批,进入招标采购阶段时,将整体项目划分为不同标包进行采购,此时各采购合同包之间是独立的合同单元,不存在投标人会以多重身份参与同一合同单元下投标竞争导致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的问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并未限制该类项目的联合体成员参加其他标包的投标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