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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启动前,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签署项目合作备忘录吗?问:某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最近有个项目规模较大,总投资达1.76亿元,用于当地一个重要庆典活动。该项目立项较晚,工期要求特别紧,如果按正常的招标投标流程,很难保证如期交付使用。该公司拟采用以下操作方法:在招标启动之前,先和某家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备忘录,让该施工单位先进场施工。合作备忘录中明确:后期项目启动招标时,该施工单位应积极参与投标并争取中标。若该施工单位中标,再和该施工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若该施工单位未中标,则必须离场交由中标单位负责施工,由该公司支付该施工单位实际已经发生的工程价款。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或者说需要本级政府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备忘录才符合规定吗?答:不合法。从项目背景情况来看,这是一个政府投资项目,且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该类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以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属于未招先建,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