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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的婚育医学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规定: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这是针对传染病的婚育医学意见法律法规依据。(一)麻风病的婚育医学意见麻风病是由麻风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侵犯皮肤、黏膜和周围神经,在抵抗力低下的患者,中晚期可累及深部组织和内脏
2、器官。根据患者抵抗力的高低,本病可分为两型,瘤型和结核样型,前者传染性强,后者传染性弱。(1)未治愈的各型麻风病患者建议暂缓结婚。已结婚的未治愈的各型麻风病患者建议采取有效避孕措施。(3)未治愈的各型女性麻风病患者如果怀孕,应建议终止妊娠。(二)病毒性肝炎的婚育医学意见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全身性传染病,从病原学上可以分为甲、乙、丙、丁、戊五型。各型肝炎在临床上有不同的表现和特点,传播途径也各有不同。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主要传播途径为粪一口途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的主要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接触传播。(1)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病毒性肝炎患者在未治愈前建议暂缓
3、结婚。(2)甲型肝炎、戊型肝炎不会演变为慢性肝炎和病原携带者,因此在治愈后可以婚育。肝炎病毒携带者仍然可能具有传染性,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慢性肝炎患者如果肝功能损伤严重,最好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再结婚。(5)婚后女方确诊为病毒性肝炎患者在未治愈前不宜妊娠。女方为乙肝携带者且为“大三阳”不宜妊娠。(7)女方为乙肝携带者且为“小三阳乙肝病毒DNA不能检出可以妊娠;如果乙肝病毒DNA可以检出则不宜妊娠。(8)慢性乙肝及肝硬化能否妊娠、何时妊娠应由专科
4、医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同时,必须与妇产科医生进行密切的配合和监护。(三)肺结核的婚育医学意见肺结核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而引起的呼吸道慢性传染病。肺结核的主要传播途径是肺结核患者与健康人之间的空气传播。其次是生活密切接触,通过被结核菌污染的食物、物品等间接传播。男女双方或任何一方确诊为肺结核者在未治愈前建议暂缓结婚。婚后女方确诊为肺结核者在未治愈前不宜妊娠。确诊为肺结核者且已经妊娠,在治疗时应充分考虑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病情严重者应考虑终止妊娠。(四)其他与优生有关的传染病的婚育医学意见其他与优生有关的传染病包括弓形虫病、风疹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感染等。这些疾病可以造成流产、死胎、死产或出生缺陷。因此在感染期间不宜妊娠。如果在妊娠期间感染,则应该对胎儿进行宫内感染的诊断或产前诊断。如果胎儿已经感染或已经发生出生缺陷应建议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