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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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学院发展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三条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

2、法办事原则。第四条学院党政机关部门和系部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基层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中层干部依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各处、室、系、部、中心、馆、公司等单位的中层干部。第六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认

3、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献身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工作规律,尊师爱生,在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政策、学院的决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团结同志,善于合作,勇于奉

4、献。第八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二)提拔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非领导职务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担任教学部门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三)年龄要求:提任副处级(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提任正科领导职务的,不超过45周岁。(四)一般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和系部、中心、馆、科研机构(所)

5、等业务岗位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凡提任领导职务的干部(除新引进的人才外),必须在现岗近两年的考核中连续被评为“称职”及以上。(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七)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是指可以适当放宽本办法规定的工龄、年龄、文化程度、任职年限、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限制。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第十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方法:(一)公布岗位。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集体研究确定拟聘岗位。党委组织部门通过一定方

6、式向全院各部门、单位公布岗位、职数、任职条件等事项。(二)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全院教职工、党员干部、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三)资格审查。依据拟聘岗位的任职条件、资格,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考察。根据民主推荐和资格审查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聘岗位人数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择优确定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组织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五)酝酿。对处级领导

7、职务拟聘人选,在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职位要求和拟聘人选的具体情况,在学院主要领导及有关院领导中进行,组织部门将考察酝酿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考察酝酿情况及对干部工作的统筹考虑,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聘用建议方案,向院党委会汇报。(六)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七)任职1.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在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拟任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学院正处级领导干部分别由有关院领导和分管

8、领导谈话,并到任职单位宣布任命;副处级领导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负责人会同该单位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到任职单位宣布任命。3 .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1)由院党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2)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4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命,任职期限连续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5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制度。中层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三年,同一岗位一般不能超过两届(教学、系部行政负责人视情况而定)。第四章交流、回避第十一条实

9、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对象包括培养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等。交流范围包括机关部门与教学、系部、馆、中心交流,党群部门与行政部门交流以及机关部门之间的岗位轮换性交流。(二)中层干部交流一般在干部任期届满调整时进行。必要时,对个别领导干部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交流。(三)各系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四)对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领导干部交流方案,交流干部一般应在发文后一周内交接到任。第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和选拔任用回避制度。(一)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

10、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院领导职务时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工作。(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五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十三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领导职务。(一)达到任职年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

11、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向组织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2.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三)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

12、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任领导职务。第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六章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交接、审计第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层干部上岗后一个月内,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制定出任期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基本思路、主要措施,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干部实绩

13、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九条中层干部交接和审计。中层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实行交接和审计制度,正职干部交接工作由分管(联系)院领导主持,或由分管(联系)院领导委托他人主持。副职干部交接工作由本部门正职干部主持。学院主管人、财、物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学院监察、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离任前,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七章纪律和监督第二十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

14、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学院党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学院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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