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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未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是重新组织评标还是重新招标?问:采购人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是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将此作为投标无效,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处理。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评标委员会存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和合同的履行。此时,是重新组织评标还是重新招标?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项目来看,经采购人报告、财政部门调查认定评标委员会存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导致原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供应商条件。对此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原评审意见无效,可以适用启动重新评审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并非必须要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