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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院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行政区域内的部门(含非校属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院长是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检查、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工作、隐患整改和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第五条学院各系部、处室、馆的负责人为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第六条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
2、在保卫处。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行政部门和办事机构,在主管院领导及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检查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实施,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第七条在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下,对学院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划片管理、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部门及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处理。第八条学院建立三级防火安全网络责任制,凡发生火灾事故,都要逐级追究责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对内部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其职责是在学院和本部门党、政领导下,协助、检查、落实、推动本部门的各项消防安全防范和宣传教育工作。防火安全业务工作由保卫处指导。第九条学院的防火安全责任:1 .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定
3、期组织防火业务培训I,增强自防自救能力;2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逐级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做到防火目标落实,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落实。4 .要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行政工作,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奖罚。5 .结合学院情况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全体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6 .按照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7 .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消防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O8 .组织
4、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9 .协助调查发生火灾的原因,提出处理火灾事故建议。10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十条学院每年需投入消防经费,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和维修消防设施,维护重点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十一条学院结合“119”消防宣传日活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第十二条学生宿舍是防火工作的重点。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2 .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
5、同各学生宿舍楼的管理人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3 .加强安全检查,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使用明火,禁止私自接拉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违章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4 .及时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第十三条图书馆、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体育活动场、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是学院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第十四条图书馆、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不准超过额定人数,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
6、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检查完好确保安全后锁门。第十五条学院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和展览,主办或者承办部门应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向学院有关部门和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第十六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筑防火审批手续。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后,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学院防火办存档备案。未经
7、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严禁擅自施工。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与防火办签订防火责任书。学院基建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接受学院防火办的监督、检查和整改。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和集体宿舍、家属住宅区的管理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除各建筑物内阻碍通行的隔断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二十条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1 .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
8、设施由总务处水电组负责检查维修。2 .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由保卫处负责检查维修。3 .配备到各部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应有固定位置、明显标志,不准随便移动,保管、使用和检查由所属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管理。4 .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设施由保卫处专人负责,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学院防火办、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用。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爱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二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值班人员必须经消防技术培训I,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持证上岗。第二十三
9、条保卫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在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学院对贯彻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1.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组织制度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2 .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单位。3 .热爱消防工作,模范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事迹突出的个人。4
10、.发现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个人。5 .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表现突出的个人。第二十五条学院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发生火灾的部门和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 .各级防火负责人责任不落实的。2 .没有建立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3 .重点部位无人值班巡逻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4 .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用电量超负荷,有引起火灾危险的。5 .各种火源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安装使用明火的。6 .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
11、、使用明火的。7 .在办公室、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和民工宿舍使用禁用电热器具的。8 .违章用火、用电造成管理不善,发生险情的。9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影响使用的。10 .消防器材设备不足,损坏、挪作他用的。IL在教学楼、图书馆、综合楼、学生活动中心、宿舍楼、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堆物、堵塞疏散通道出口的。12 .不接受保卫部门的消防监督的。13 .存在火险隐患,不向保卫部门报告,不按保卫部门要求采取措施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整改的。14 .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瞒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15 .违反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造成火险隐患的。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