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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市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一、审查范围需要进行审查的文件(包括函、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包括:影响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须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审查的文件有: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二、审查主体按
2、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分别负责本单位(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办公室方可安排上会研究或者报局领导签发。政策措施在上会审议或会签、签发时,有重大改动的,需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审查方式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完成。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附有关说明报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等材料,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随发文稿纸履行发文程序,同时送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存档。四、审查时间1、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章、政策措施和提请人大审议的
3、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在提交市政府、市人大审议前进行审查。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在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前进行审查。3、以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局属各单位制定的以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在提请局党组(党委)讨论或相关领导签发前进行审查。五、审查标准(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4、。(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 .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
5、者各类保证金。(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五)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5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6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各单位(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还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