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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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C2021闽莆狱减字第28号罪犯林鑫,别名林晶,男,汉族,小学文化,1988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4日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7)闽01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2、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闽刑终38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林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届满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2019年5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林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期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累计获1970.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755855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期间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人民币100万元。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

3、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林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林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林鑫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C2021闽莆狱减字第29号罪犯骆智勇,男,汉族,中专文化,1984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4、于201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主犯。现在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智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骆智勇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期2018年2月至2021年4月累计获4390.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5、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9888元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112元。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骆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骆智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骆智勇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

6、议书C2021闽莆狱减字第30号罪犯叶国振,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7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1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国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3日作出(2016)闽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

7、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罪犯叶国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期2017年月至2021年4月内累计获得530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72376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人民币29096.2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9096.2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632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98元,卡上可用余额人民币683元。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叶国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

8、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叶国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叶国振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闽莆狱减字第31号罪犯吴亨亮,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捕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6月16日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福建省

9、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亨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闽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执行起算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届满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2019年10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罪犯吴亨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考核期

10、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4月止累计获148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372元,月均消费23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077.65ye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吴亨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吴亨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吴亨亮卷宗1册2.减刑建

11、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C2021闽莆狱减字第32号罪犯余兴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兴伟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

12、2016)闽刑终3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2018年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余兴伟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期自2018年2月起至2021年4月止累计获4753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IOOo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1746.82元,月均消费301.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92.26元。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余兴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13、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余兴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余兴伟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C)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C2021闽莆狱减字第33号罪犯林伟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20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现在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

14、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伟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刑终3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林伟伟的刑事判决。2018年2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林伟伟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期2018年2月至2021年4月内累计获4863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7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元,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

15、民币25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412.7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6.99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8.49元。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林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林伟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林伟伟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C)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闽莆狱减字第34号罪犯黄成清,绰号“青棒”,男,侗族,初中文化,1984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怀化,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1刑初字1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成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闽刑终字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黄成清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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