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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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目标责任,提高学院内部治安防控实效,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的正常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院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综合治理原则,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各系部、处室、馆分级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第三条校园治安保卫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以保卫处为工作主体,其他各职能

2、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内部稳定、师生员工满意的工作目标。第四条学院院长是第一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院以下各系部、处室、馆等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有关治安工作的部署;(二)领导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防控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点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实施重点保护。听取治安保卫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校园内部保卫工作的问题,消除

3、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四)逐级落实综合治理治安保卫目标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评,落实部门治安保卫工作奖惩;(五)开展对师生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准确掌握、及时反馈不安定信息,做好本部门违法违纪人员教育转化和监控工作,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纠纷;第五条学院各班主任为本教学班具体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是:(一)遵守学院综合治理、治安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定事端苗头,并报告有关领导。(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对学生开展政治思想、法制道德、安全文明、防范知识等项教育,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4、。(三)定期或不定期与学生、家长和学院有关部门沟通信息。第六条学院保卫处是学院的职能部门,履行内部治安管理职能,行使学院部门之间治安管理协调权,行使院长和分管领导对学院部门的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交办任务的督办权,行使对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权。第二章要害部门重点部位保卫工作制度第七条学院要害部门及重点部位(一)存放重要文件、资料和档案的部位;(二)校内网络、广播台;(三)存放现金、有价证券等部位;(四)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的部位;第八条学院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由保卫处提出,经院领导批准确定,送公安部门备案。第九条加强现金、票证的管理,有关部门对存放现金、票证部位要确保安全。第十条加强机

5、密文件、图纸、资料的管理。机密文件、资料、图纸要登记建卡,严格传阅、借用、归档等手续和制度,确保机密安全。第十一条加强物资和器材的管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对贵重物品、仪器及珍贵资料由使用部门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存放地点场所要安全,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发放、借用、交接手续和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严防丢失、毁坏和被盗。第十二条加强防火、防爆及化学和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学院和各有关单位要经常加强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防爆及使用、管理化学和有毒危险品的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并应建立严密的使用管理和消防措施。如需在易燃易爆部位运用明火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第三章加强学院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6、第十三条校内学生宿舍、运动场、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实训基地、图书馆、食堂、浴室、建设工地及商业服务场所是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部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公共秩序。保卫处给予协助和业务指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四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一)学生宿舍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出入、会客、携物登记和人走关窗上锁等安全制度,严格管理。(二)学生宿舍内发生盗窃、流氓等治安、刑事案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由公安保卫部门依法查处。(三)住宿学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不得撬门扭锁、偷窃、赌博、骂人、打架

7、斗殴、私藏凶器和擅自留宿他人,自觉维护宿舍楼内的治安秩序。第十五条加强文娱、运动场所的管理,各种文娱、体育活动的治安秩序,由主办部门负责。凡举办大型活动时,举办部门应事先与保卫处取得联系,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应配合主办部门维护好公共秩序。第十六条食堂的安全管理由服务公司总务处伙食科负责。各食堂要保管好钱、证、微机数据及物资,防止被盗和坏人投毒。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就餐人员应遵守秩序,依次排队,文明就餐。第十七条加强图书馆的安全管理,要严格借阅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计算机室的安全由信息中心负责,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每日下班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关闸断电,关闭水源,关窗锁门。第四章校园公共场

8、所治安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加强学院门卫管理。门卫人员要严格执行山西职工医学院门卫管理制度,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出入校园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验证、登记、盘问,保护学院财产安全。第二十条加强值班巡逻,校园的值班巡逻守护由保卫处治安巡逻队负责。值班巡逻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警惕,坚守岗位,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勤巡逻,勤检查,做好值班巡逻记录,严格交接手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一条加强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学院保卫部门同意不准进入学校。(二)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不准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三)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鸣放高音喇叭,不准超速、超重、超高、超

9、载。(四)所有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园的交通标志行驶,遵守学院的交通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第二十二条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不准在绿化草坪上踢球践踏;不准捕捉鸟类;不准攀摘树枝、花卉;非本院职工、学生、家属不得在校内随意逗留。第二十三条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保卫处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对临时工必须遵守“先审后用”的原则进行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如无违法犯罪记录,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执行,并要对其进行校规和法纪教育,非太原市户口的临时工,必须到保卫处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若因不办理登记手续,出现问题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由用人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一)院内各

10、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二)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做到人人懂得报警的基本知识、扑救的基本技能和逃生的基本方法。(三)加强对生产、实验、实习、施工的安全监督,严禁违章遇险冒险作业,禁止违章用火、用电。(四)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消防通道。第五章事故、事件处理的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学院各单位部门在处理事故或事件中遵守下列原则。及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调解原则;查清事实第一,处理第二原则;教育处罚相结合原则;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在处理事故、事件中,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发生在校园

11、内较大事故和事件(死亡、重伤、盗窃、失火、财产重大损失、非法活动等),由学院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查处,各系部处置发生在校内本系部学生的一般违纪事件;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各相关系部配合处理,事态严重的由学生处牵头查处;涉及到违法犯罪的事故或事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学生发生事故或事件后,无论报告给哪个部门,都必须先行受理,然后根据事态大小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事故或事件,负责处理,不得推卸。第二十八条查处事故或事件的基本步骤(一)受理报告。报告须用书面材料,写明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发生的具体事件;(二)调查取证(人证、物

12、证、证人证言)(三)定性处置(调解、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严格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本部门、学院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突出者给予嘉奖、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并作为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条件之一。一、切实贯彻执行条例,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严格治安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部门的安全,全年未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职工(学生)没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内部秩序良好的;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了学校

13、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或者帮助和教育违法犯罪人员,有重大贡献的;三、及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情况,协助破获各类案件的;四、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抓获或者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有功的;五、发生火警险情或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在抢救中临危不惧、表现突出的;六、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单位或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致使本部门发生火灾、爆炸、集体食物中毒、盗窃或其它恶性案件、重

14、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二、对治安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三、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废驰、管理混乱、拒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四、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五、故意阻挠、破坏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的;六、不重视安全管理、玩忽职守、有章不循、徇私舞弊或者挟嫌报复的;七、违反学院内公共秩序和校园治安管理的。第三十一条学院内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值班人员,凡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或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而发生事故、案件而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对造成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些事故或事件的过失人能够在事情发生时努力抢救或顽强斗争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子女、务工人员以及校外单位、人员在校园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中如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现行法规处理。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院保卫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院保卫处。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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