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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否需要审批?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J也就是说,限额以上的项目如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要审批,那么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是否也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答: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方式审批手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是否需要经过财政部门采购方式审批,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按照当前政府实行“放管服”改革,严格进行行政审批,行政行为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与货物和服务项目如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进行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如果财政部门违法审批,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