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干部管理办法-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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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卡若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干部队伍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建设一支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自治区、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干部作风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干部,包括区直机关干部、乡(镇)干部、寺庙管理委员会干部、寺庙专职特派员、公安干警(含派出所、驻寺干警、警务站),选派到村(居)任职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文书,驻村干部。第三条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做到

2、管理与关爱相结合,管理与引导相结合,不断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形成机制,引导干部树立热爱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建功基层的正确导向。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第二章管理职权第四条干部管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类管理。全区干部的综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区直机关干部由区直各机关各单位全面管理。(一)乡(镇)干部管理。乡(镇)干部实行属地管理,乡(镇)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乡(镇)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乡(镇)党委具有对所属辖区内驻村、驻寺干部和选派党支部书记的管理职能。(二)驻寺干部的管理。驻寺干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

3、贝I,接受区委统战部和区民宗部门的领导管理,受所在地乡(镇)党委管理,同时与乡(镇)党委、政府协同做好寺庙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协同管理。(三)强基础惠民生驻村干部的管理。驻村干部接受所在地乡(镇)党委和区强基础惠民生办公室管理,区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协同管理。(四)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选派干部的管理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所在乡(镇)党委负责。(五)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管理。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管理由区委纪检委、区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所在乡(镇)党委负责。请假离开本乡(镇)必须经区纪检委、区委组织部同意。第五条乡(镇)党委、寺管会党委、党(总)支部要做好所辖干部的职责

4、分工,杜绝出现干部“无权管事、无职理事、无岗履职”的情况,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第六条党委书记、党组织书记或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随时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发现和培养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第七条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负责本职及各项工作,自觉接受干部群众和上级组织的监督。要切实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和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创建“五好”(党员队伍好、领导班子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和“五型”(学习型、廉洁型、服务型、创新型、节约型)单位,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八条

5、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决服从集体领导,维护班子整体团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九条全区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服从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调动管理第十条调配原则。坚持优化结构,严控编制原则。坚持竞争择优,“凡进必考”原则。坚持五湖四海、按岗择人原则。坚持调配权限,逐级审批原则。第十一条根据昌人社(2015)257号文件规定,在本区和昌都市内调动的,原则上工作年限不少于1年。调出昌都市的干部:工作年限必须满5年、签订协议的必须满服务年限;调往阿里、那曲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凡调入我区的干部,原则上五年

6、内不得调出;选派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文书以及各级寺庙管委会驻寺干部选派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调动。第十二条干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动:在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签订协议服务期限未满的;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期间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宜调动的。第十三条区委组织部对符合调配条件的依据程序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第十四条经组织决定调动的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工作,未决定调动前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第十五条挂职锻炼人员管理。一是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挂职期满需继续挂职的,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连续挂职不得超过两次,挂职时间累积不得超过15个月。

7、二是试用期未满人员不得挂职。三是市级单位抽选挂职人员时需经过派出单位和区委组织部同意,才可进行手续办理。四是如有特殊需要需延长挂职锻炼时间的,需经过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第十六条全区干部职工调动,应分别征求调出调入单位的意见;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征求协助管理机关的意见。每个单位应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汇报干部变动情况,每年末上报干部花名册。第十七条辞职辞退工作管理。(一)辞职。本着严格执行政策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务员辞职需按照以下程序。干部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辞职申请和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手写并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受理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类分级原

8、则和辞职手续相关要求办理。(二)辞退。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慎重、稳妥进行。辞退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类分级原则和辞退手续相关要求办理。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八条干部是党的建设重要力量,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干部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关心干部的成长,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十九条各单位具有干部的教育培训、考勤考核、福利待遇、奖励惩诫、干部推荐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

9、对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干部管理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守、软弱涣散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坚持学习培训制度。各单位要制定干部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并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参加各级培训。积极鼓励全区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考试。脱产学习的必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备案。第二十二条坚持调研制度。全区干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县级干部每年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做到熟悉乡情村情,全心全意为群众增产增收、脱贫致富服务。第二十三条坚持作息制度。全区干部必须遵守正常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节假日的有关规定,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放假,并做好放假

10、期间的值班工作。节假日区直机关和乡(镇)一般干部离区、离乡必须向单位负责人、乡(镇)党委请假,副科级需向区委组织部请假,单位负责人要经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寺管会一般干部要向寺管会负责人和乡(镇)主要领导请假,副科级及以上需向区委统战部长和区委组织部长请假,不得擅自离岗。第二十四条坚持值班制度。各单位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并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负责做好维稳值班、上传下达、信访接待等工作,保证正常运转。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确需同时离开的,要指定一名乡(镇)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坚持考勤制度。实行逐日考勤,月底进行公布。各单位要明确专人,做好考勤记录

11、,加强监督检查,并将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相挂钩。第二十六条坚持报告制度。区四大班子领导出行必须报告各班子主要领导、告之各办公室主任,保证工作的正常运作。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休假、轮休和因公离开城区到外地开会、学习、考察等。所有请假手续,必须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以便查证考核。驻村、驻寺干部、选派到村(居)任职的干部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实行请销假程序。第二十八条县级干部按照外出请假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关系和相关规定上报审批。区直机关、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寺庙管委会主要领导请假。超过1天的,必须请示分管部门的县级领导、联系乡(镇)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后,报告区委主要领导同意

12、。3天以上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部长签署意见,按照请销假程序执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乡(镇),必须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其他县级领导和区直各部门不准擅自通知乡(镇)党政正职离开本乡(镇)。区直机关副职、乡镇副职请假。3天以内的,经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按照请销假程序执行。区直机关和乡(镇)一般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党委批准;3天以上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按照请销假程序执行。驻寺干部请销假。一是驻寺干部在保证90%以上人员在岗的情况下,实行轮休。二是各县级寺庙和正科级驻寺干部外出请假的,

13、3天以内向区委统战部长和区委组织部长请假;3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前3天提出申请,经区委统战部同意,报区委组织部审批;班子成员外出请假的,经区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市委统战部审核同意,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专职特派员外出请假需本人提前3天提出申请,报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审核同意,报市委统战部审批。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寺管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统战部长审批;3天以上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三是各寺管会干警请假在履行完上述请假手续后,报区公安分局备案。选派到村任职干部请销假。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期间享受年度休假待遇,按照现行请销假制度执行,3天以内,由乡(镇)党委审批;3天以上,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并征求联系点

14、领导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驻村干部请销假。一是强基础惠民生驻村干部在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在岗的情况下,实行轮休制度,驻村工作队队长、副队长不得同时离岗。二是队长和副队长请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党委、派出单位同意后,区强基惠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审核,报市强基惠民办公室审批,队长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队员由乡(镇)党委、区强基办、区委组织部审批。公安干警请销假。公安干警根据政法系统人员请销假制度,一是局机关干警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报局长或政委审签,再报区委组织部审批。二是乡镇派出所干警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所在乡党

15、委签署意见后,报政法委书记批准,再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实行轮休和休假制度,所有公安干警包括驻寺干警请销假必须在区公安分局备案。第二十九条请假一般都要写出书面假条,经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请假期满回单位工作后,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要补办续假手续,并及时销假。请假或销假手续一般要求本人办理,如因病住院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人写出假条,委托办理。请假外出的,如需办理续假手续,按上述审批权限,实行续假手续。各乡(镇)党委、政府、寺管会党委、党总(支)部一旦出现不假外出、擅自批假、私自放人、包庇脱岗、漏岗人员的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作出书面检讨,并全区通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

16、肃处理,并取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第三十条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干部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政策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二)干部休假期满,因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续假的,扣发续假当月全部工资的20%,续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三)干部休假期满,未经组织批准超假14天以下的,扣发超假当月全部工资的50%o(四)一是干部职工病假1个月以内发原工资;二是第2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工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三是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工资3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扣发工资的20%。四是长期在高海拔地区、基层一线、维稳一线的干部,确因病重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不执行以上工资规定。五是干部病假期满,未经组织批准超假14天以上,扣发当月工作50%,超假按旷工处理,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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