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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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XX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必须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后方有效。为使我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二、疾病

2、证明专用章分门诊疾病证明专用章和住院疾病证明专用章,分别由门诊部和住院收费处负责管理。三、为门、急诊患者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在门诊导医台加盖“疾病证明专用章”;为出院患者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均在住院收费处加盖“疾病证明专用章”四、疾病证明书只证明与患者疾病有关的相关事宜,医师必须按要求填写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住院时间、休假时间、出具证明时间及医生签字(并加盖医师处方章),无需注明“特此证明”等字样。除以上情况,如有姓名、年龄、民族或居住地址等信息错误需出具证明的,由首诊医师或管床医师出具说明并由科主任签字加盖科室公章后交医务科,医务科按规

3、定出具统一证明函给患者。五、我院医师为申请办理毒麻卡的患者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除写明患者病情诊断外,还需注明患者是否需要开具毒麻药品,并统一由门诊导医台加盖“疾病证明专用章“。医师在为此类患者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对于首次就诊的,需有患者本人到场,如患者本人确实病情较重、行动不便,可委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供患者近两周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方可出具;对于续卡的患者原则上需患者本人到场就诊,如因病情较重、行动不便,不能前来就诊的,可由代办人提供近两周患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患者健康状况评价证明(或居委会证明患者目前健康状况的证明)方可出具。六、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盖章:1、

4、出具“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的人员应为注册在我院的执业医师,并对所出具的文书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2、疾病证明书填写不完整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不超过一个月,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出具。否则,不予盖章。3、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涂改不清的不予盖章。4、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或胁迫印章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加盖医疗证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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