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治理的中欧法律视角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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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平台治理的中欧法律视角对比数字经济作为重要的经济形态,正推动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其中,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融合渗透,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代表的平台经济迅速崛起,互联网平台治理成为全球议题。本文从中国、欧盟相关法律角度对数字平台治理体系规则予以梳理介绍,为国家治理互联网平台、企业参与数字经济提供参考。Ol中欧数字平台治理概览L我国数字平台治理的宏观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1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

2、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2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平台、行业龙头企业等立足自身优势,开放数字化资源和能力,帮助传统企业和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3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已明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平台经济监管,并从平台责任(包括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和公平竞

3、争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4与此一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也提出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完善平台经济的竞争监管执法,探索数据和算法安全监管、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等意见。5前述纲领性、意见性文件指明了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宏观部署,并明确了从平台经济的竞争市场秩序、平台主体在网络和数据安全、算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的角度,对平台经济予以监管。2.欧盟数字平台治理框架概览2020年12月15日,为进一步治理数字空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MarketsAct、“DMA”)和

4、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ServicesAct,“DSA”)两大提案。62022年9月14日,欧盟理事会事务部长与欧洲议会主席正式签署DMA,DMA将在2023年5月开始适用。72022年10月4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DSA,后续经欧洲议会主席和理事会主席签署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DSA将在生效15个月或自2024年1月1日起(以较晚者为准)起开始适用。8DSA与DMA旨在创建一个更加安全的数字空间,在保证数字服务用户的基本权益的同时,也构建一个公平的数字竞争生态。9其中,DSA强调对用户基本权益的保护,DMA则更偏重于塑造公平自由的数字经济竞争秩序。1002中欧数字平台治理的具体规则

5、1 .中欧法律对于“数字平台”/“网络平台”的界定中国法下目前并不存在“数字平台”或“网络平台”的高位阶法律定义,仅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L反垄断指南“)将“互联网平台”定义为“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11与此相比,欧盟的DSA则将“网络平台”(OnlinePlatform)定义为一种应服务对象的要求存储并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托管服务。同时,DSA列明了例外情形,即如果(1)前述存储或信息传播活动仅是另一项服务的次要的、纯粹的附属功能,或是一项主要服务的次要功能,并且由于客观和技术原因,该

6、种功能只能和另一项服务同时使用;以及(2)将该种功能纳入其他服务不是用于规避DSA的纪律时,则该平台就不是DSA所规制的“网络平台。12基于上述可知,我国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的定义是从市场主体交互的角度描述的,即平台具有双边、多边的交互性特征,而欧盟DSA对的平台定义则是强调了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服务特性,即存储并向公众传播信息,体现了平台的中介属性,两者具有不同的关注点。2 .中欧数字平台治理的具体规则差异(1)中国目前,我国主要从竞争规则和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两方面对平台经济进行规范。在竞争规则方面,2021年2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我国数字经济领域中的

7、反垄断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修正后的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专门增加了数字领域反垄断的相关规则,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在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国主要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标准,对网络及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予以规制。在此基础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相继在算法、互联网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广告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我国现

8、行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关于数字平台治理相关立法呈现出多点化、分散化的特点,各个主管部门均从自身职责角度制定出台了具体的法律措施,旨在规范数字平台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特定问题。这种多方监管治理模式目前缺少专门上位法律统筹协调,可能造成监管范围和规范不尽一致或交叉重叠等问题,为数字平台经济的参与主体增加了潜在合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L分类分级指南“)及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主体责任指南”)。分类分级指南提出了平台分级分类治理的基本原则,将互联网平台划分为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等六大类,并进一步依据用

9、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以及限制能力四个方面,将互联网平台区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个级别。主体责任指南也采取分级的思路,对所有平台与超大型平台(即: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具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上年底市值或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具有较强的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接触消费者或用户能力的平台)的主体责任分别提出明确要求:.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在公平平等竞争、互操作性、数据管理、平台内部合规机制建立、风险评估与防控、安全审计、促进创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所有平台经营者:在信息核验、记录、公示、平台内用户管理、平台内容管理、禁限售管控、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信用评价、反垄断、

10、反不正当竞争、数据获取、算法规制、价格行为规范、广告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传销、网络黑灰产治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保护、特殊群体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从内容来看,主体责任指南融合了竞争规则与平台其他责任(数据、广告、消费者保护等)两方面的内容,旨在维持公平自由的平台竞争生态的同时关注到平台用户权益的保护。但该指南后续将如何实施、如何影响我国对数字平台监管的现有治理实践,值得进一步关注。(2)欧盟如前所述,在DSA生效适用后,欧盟关于数字平台的治理将主要依赖于DSA和DMA两项法律。其中DSA主要就禁止数字空间内非法内容的传播、用户基本权利保护做

11、出相关规定。13DSA规制对象为向在欧盟境内设立的或位于欧盟境内的服务对象提供的中介服务,14包括“托管”服务(如网络平台服务、在线搜索引擎服务)、纯传输服务与缓存服务。15整体而言,DSA主要采用了分类分级、累进式规制的思路:首先,针对所有中介服务提供者,DSA规定了一系列一般性义务,具体包括:设置与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欧盟委员会及其服务对象的联络点16;要求在欧盟境内没有营业地的中介服务提供者指定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其法定代表17;要求服务提供者将针对服务使用行为相关的限制性信息纳入服务条款与条件等。18其次,就中介服务中的托管服务,DSA则额外要求服务提供者设立对非法内容的管理机

12、制,即“通知-行动”(noticeandaction)机制。在该机制下,任何个人或实体可针对线上的非法内容(即违反欧盟法和违反不与欧盟法相抵触的成员国法律的信息)向服务者作出通知。19托管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就该通知所涉及的信息作出及时、勤勉尽责、不武断的决定。20此外,针对托管服务中的网络平台、超大型网络平台(verylargeonlineplatforms,uVLOPs,0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erylargeonlinesearchengines,VL0SEs,9),DSA进一步设置了如下规范:.网络平台:DSA施加了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可信任标记者、防止机制滥用、网络页面

13、组织与设计、在线广告、推荐系统、未成年保护、商家可追溯性等方面的义务。例如,在网络页面设计方面,DSA要求不得以欺骗、操纵或以其他严重扭曲、损害其服务对象决策能力的方式,设计、组织或操作其网络页面21;在在线广告与推荐系统方面,DSA要求网络平台确保服务对象能够对每个特定广告识别用于决定广告展示对象的主要参数及如何改变此等参数的重要信息,同时使用推荐系统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在其条款和条件中说明其推荐系统所使用的主要参数。22.VLOPs与VLOSEs:DSA在风险评估、消除风险、风险应对、独立审计、推荐系统、广告等方面设置了额外的要求。例如在数据访问权限方面,VLoPs、VLOSES有义务回应数

14、据服务协调员和欧盟委员会的请求,提供相应的数据,以便监督和评估其合规水平。23与DSA相比,DMA旨在塑造互联网经济领域更加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总体而言,DMA采用了“两步走”的监管思路,首先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守门人”,在此基础上,针对作为“守门人”的企业向欧盟境内用户(包括商业用户及终端用户)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务施加相关要求。24具体而言,在“守门人”的界定上,DMA采取了定性与定量的方法。定性上,企业如果(a)对内部市场有重大影响;(b)其运营的一项核心平台服务是商业用户接触终端用户的重要通道;以及(C)其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稳固和持久的地位,或在可预见的将来拥有这样的地位,则其应被认定为

15、“守门人25此外,如果企业满足一系列定量的条件(如企业市值、月度活跃用户数量等),则该企业可被推定为满足前述“守门人”的条件,除非企业提出确凿论据来证明相反的情况。26同时,委员会还可以通过市场调查的方式,在定性评估的基础上将企业认定为守门人。27如被认定为守门人,则企业在提供相关核心平台服务时须履行一定的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包括数据访问和数据使用、互操作性、自我优待与捆绑(SeIf-PreferenCingandbundling)方面的要求。28例如,在数据访问和数据使用方面,DMA要求守门人不得将从提供核心平台服务中获得的个人数据同从守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或第三方服务中所获得的个人数据合并,

16、也不得将该等个人数据交叉用于守门人单独提供的其他服务中。29在互操作性方面,守门人应允许并在技术上支持终端用户从其操作界面上卸载任何软件应用,但可以限制终端用户卸载对于操作系统或设备运行至关重要、且第三方在技术上无法独立提供的软件应用程序。30在自我优待与捆绑方面,守门人应避免利用自身强势的市场地位在排名、相关索引排名与网络爬虫(crawling)方面给予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更优惠的待遇。3103DSA与DMA对我国数字平台治理模式的启示概括而言,我们认为欧盟DSA与DMA具有下述特点:(1)规则适用具有域外适用效力DSA和DMA均可适用从欧盟境外向欧盟境内的用户提供数字中介服务或核心平台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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