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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出现错误怎么办?问: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了一个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项目。开标后,该机构安排了相关工作人员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审查。采购人在审查评审报告后发现:资格审查结果有误,把原本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剔除了。请问: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是不是要废标以后重新招标?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出现资格审查错误可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相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后,对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作了相应调整,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
2、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J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这一情形。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这一变化,其主要原因是依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再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其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条款中的这一变更,并不意味着一旦资格审查出现错误,就只能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依据这一规定,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财政部门可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改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资格审查错误后,依旧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错误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