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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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一、上岗前健康检查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上岗前,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健康检查制度,确保检查率达到100%。二、定期健康检查1 .幼儿园工作人员要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患有精神病者当立即调离岗位。2 .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1)发热、腹泻等症状。(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三)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1 .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并接受定期健康检查。2 .食堂从业人员一旦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立即离岗,不得继续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工作。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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