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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联体管理办法(修订)为响应国家医改政策,践行公立医院社会责任,推进和规范我院的医联体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合作形式与程序第一条与本院进行合作的单位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且原则上为公立医院。第二条申请与本院进行合作的公立医院,医院组织进行考察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方可签订“医联体医院或专科联盟合作协议”并授牌。一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以视情况续签或不续签。第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成为本院医联体医院或专科联盟,由社会服务中心牵头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社会服务中心、医务部、经济运行管理部、财务部、审计办,根据具体合作内容、合作深度、广度等不同,按其医疗业务年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技术服
2、务费,形成议案后,由社会服务中心提交院务会决定,经院务会同意后方可签署“医联体医院或专科联盟合作协议”并授牌。合作协议应当有品牌及违约处罚条款,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期满可以视情况续签或不续签。第四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与本院成为双向转诊(含远程会诊与平台转诊)合作单位,在不涉及本院品牌使用和对外宣传的前提下,医院组织实地考察确实能实现双向转诊业务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批准后,可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且不授牌),但不作为本院科室或团队在该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学科合作或经营的依据。二、合作内容与责任第五条线下指导:医院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医联体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优先安排各医联体
3、医院符合本院进修条件的医务人员来医院进修等。第六条线上指导:对各医联体医院线上业务协作指导,包括远程会诊、远程培训、远程教学、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等。第七条双向转诊:医联体医院双向转诊患者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本院评价医联体医院成效的指标之一。第八条医联体医院应积极宣传本院的优势学科、特色技术等合作成果。三、附则第九条根据医联体医院合作关系、合作内容及合作需求,可派出人员进行线下指导,由申请科室履行报批程序,经医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医联体医院线下指导。第十条任何科室或团队不得未经批准进行院外医疗合作或经营(包括医联体、紧密型医联体、专科联盟、对外托管或加盟医院或科室等)。(1)院外医疗合作:通
4、过医院社会服务中心相关工作程序,医院与院外其他单位之间进行的与医疗业务相关的各类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协作指导、远程指导、专科联盟、区域医联体等医疗联合体建设及其他与医疗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医院内设二级机构私自对外建立的任何合作均属违规行为。医院承认的院外官方医疗合作单位以社会服务中心出具的机构名单为准。(2)“医联体”、“专科医联体”、“专科联盟”等以医院社会服务中心出具的为准,医院与以上机构的“合作关系”和合作内容由医院统一组织开展,科室层面建立的或自行开展的合作工作属违规行为。(3)业务科室不能擅自安排医务人员赴医联体医院开展超出医联体或专科联盟协议约定合作范围的坐诊、手术等各种形式的医疗活
5、动。第十一条医联体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我院的临床科室及技术人员个人单独签署合作协议,或者私下聘请甲方技术人员为其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医院对外进行医疗合作,不得影响本院学科发展和业务工作。第十三条医联体医院如有违反与本院协议合作条款的行为,本院有权终止与其合作,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第十四条医院对外合作办医(院区、分院或托管模式等)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附件:院医联体医院线下指导人员审批表医院医联体医院线下指导人员审批表申请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派往人员派往地点派往时间申请事由:上传附件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社会服务中心意见O医务部审批意见备注:请各申请部门在医院办公系统一综合事务-按流程进行线上填报,无需下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