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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预
2、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市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解落实任务计划,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
3、区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研究提出本区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项目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
4、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自然保护地(不含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中央财政资金只能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补助,市级财政资金可支持自然保护区、市级重要湿地、世界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相关补助。(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中央资金部分)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市级资
5、金除上述支持外,还可支持市级重点野生动植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保护相关补助。(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
6、配第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中央、市级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对国家公园、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第十条国家公园支出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国家公园面积、重点物种保护需要及难度、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0%、10%、10%,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
7、林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H-PO第十二条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资金按照区县申报的脱贫人口数量、资源面积、管理成效、政策等因素分配。第十四条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生态
8、保护恢复资金时,要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第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脱贫区县的资金,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支持脱贫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1)5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六条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库,结合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库入库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
9、工作。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市级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市要求发布的项目入库指南,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原则上7月31日前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按有关程序纳入项目储备库。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根据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第十七条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每年8月30日前更新项目库,确保项目库中项目投资需求大于当年下达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第十八条市林业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县预计数分
10、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中央资金还应抄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在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及时函告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及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在3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林业草原生态保
11、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五)符合财政、林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四条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林业局报送本区县有关项目绩效目标申报
12、表及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林业局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市工作实际,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应用可结合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要求和实际进行调整。收到财政部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在30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二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
13、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上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经过审核的本区县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林业局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全市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二十七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
14、复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对于纳入脱贫区县涉农资金统
15、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
16、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具体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区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抚育等,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