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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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施设

2、备等方面标准一致的食品销售直营连锁企业,或者连锁门店的经营项目,菜品工艺流程及厨房内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直营连锁企业以总部(含区域总部)申领新增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应当依照一般程序实施许可。三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连锁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行政处罚信息正在被公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摊贩、小餐饮按照地方法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

3、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参照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

4、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

5、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等。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

6、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省外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在本省经营的、省外食品经营管理者在本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自动设备放置地点等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

7、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推进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服务水平。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及其它食品经营形态的,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8、企业等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为许可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具体见附件1,附件2)。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

9、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条件,符合附件3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o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

11、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还应提交告知承诺书(含申请人签章)。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可以申请简单制售,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按简单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12、审查。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五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集体用餐

13、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

14、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终止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

15、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退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退回要求,并自收到其退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16、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外设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辖区的,现场核查由仓库所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实施,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提交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的时间自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的书面委托之日起计算;必要时,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可对仓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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