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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乙方(劳动者_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本劳动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的类型与期限1.1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1)o(I)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一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1.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2、1.2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第二条录用条件2.1乙方保证符合如下录用条件:(1)学历专业:(2)身体状况:(3)工作技能:_(4)从业经历:L(5)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6)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7)年满十六周岁;(8)其他:L第三条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3.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岗位说明书”详见本合同附件。该岗位说明书是判断乙方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之一。3.2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1)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
3、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3.3 乙方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甲方可以参照公司的薪酬制度,按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相应调整劳动报酬。3.4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地级城市)。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基于乙方工作岗位特点,乙方应当能适应长期出差,同意随时接受甲方的临时性外派工作。前述临时性外派工作,是指乙方接受甲方派遣至前款约定地级城市外、期限不超过
4、一年的工作任务。3.5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第四条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4.1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2)0(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2)不定时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3)综合计算工时制。4.2 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4.3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
5、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第五条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5.1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5.2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以XX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手册的形式向员工发放公示。5.3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5.4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第六条劳动报酬1.1 甲、乙双方经协商选择下列第二种工资计算方式:1、
6、乙方基本工资为元/(月日),其他薪资构成与金额参见本合同附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薪酬部分,甲方须确保乙方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计时形式:乙方在试用期内基本工资为/元/(月口日),试用期满后其薪酬构成与金额参见本合同附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薪酬部分。3、计件形式:计件工资执行标准参见本合同附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薪酬部分。4、实行薪酬保密发放的,乙方的工资构成与金额参见薪资知会书。1.2 甲方于每月日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1.3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6. 4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
7、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第七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1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6.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1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7.2 甲方为乙
8、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7.3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9.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9.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9.3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9、:(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2)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违法犯罪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4)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详见XX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手册);(5)严
10、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重大损害的;(6)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伤)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7)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000元以上事故的;(8)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9)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10)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三)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
11、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公司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5)依据合同第9.2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
12、协议的。9.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9.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9.2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
13、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
14、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 9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合同第9.7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第9.4条约定的,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第十条后合同义务9.1 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
15、债务;(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6)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10.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3)应乙方要求,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10.3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10.1条、第12.1条及第12.3条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经济补偿与赔偿11.1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前,甲方不予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11.2 除按合同第9.4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11.3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