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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商事登记使用。清远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知悉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四、已经有利害关系
2、的业主同意。五、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有其他业主等相关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通过友好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纷争。六、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超出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经营项目:七、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后,在征地拆迁时,该住宅不作为商业性用房要求补(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房屋使用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注: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该房屋的权利人(即业主);“房屋使用人”是指具体使用该房屋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个人或单位;“签章”是指个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2、设立登记时,房屋使用人签章处由全体股东签章;变更登记时,由本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公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