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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京科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2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入选人员在培养期内开展前沿科技攻关、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原则,实行包干制管理。第三条项
2、目经费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财政预算编报要求,组织编报新星计划经费年度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入选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新星计划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内部科研和包干制经费管理制度,包干制经费管理制度需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备。应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经费
3、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负责在项目实施到期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财务审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成果和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内部监督。第六条入选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接受依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第三章经费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入选人员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采取定额方式资助,无需提供经费预算说明。第八条实行经费负面清单管理。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捐赠、投资、赞助、罚款及支付在职人员学历性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研究无关的
4、支出,且不得有如下行为:1 .违规列支通用办公设备支出、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等。2 .违规列支业务费,违规转包,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3 .违规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4 .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转拨、转移项目经费;通过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5 .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6 .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第九条经费使用过程充分放权。在不违反负面清单前提下,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使用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第十条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入选人员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需签署承诺书
5、,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科研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的规定执行。1 .管理费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2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3 .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4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第十二条建立结果导
6、向评价机制。项目完成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财政局备案,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价工作要强化契约精神,要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严格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第四章经费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认真审核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在项目验收时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第十四条市科委、中关村
7、管委会应当对依托单位和入选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以及履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统一纳入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管理。第十五条对于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包括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依托单位及入选人员3-5年项目申报资格直至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主体在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对项目终止、未通过验收以及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任务期有不良信用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在终止结论或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对于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托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