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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正确引导员工工作方式及规范员工行为,保证公司的管理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与各项目公司。(二)运营类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主要职责与权限(一)综合管理部1.总部员工奖惩的组织实施。2 .对员工奖惩类型进行建议和审核。3 .接受员工关于奖惩的申述。4 .负责对总部各中心、项目公司副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的奖惩书面材料、通报文件进行存档。(二)综合管理部1 .项目公司员工奖惩的组织实施。2 .对项目公司员工奖惩类型进行建议和审核。3 .接受员工关于奖惩的申述。4 .负责对项目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员工的奖惩书面材料、通报文件进行
2、存档。第四条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有奖有罚。第二章奖励与处罚第一条奖惩的种类(一)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物质奖励、提薪直至晋升等形式。(二)惩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记过、扣罚薪金、停职、降级、解雇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等形式.第二条奖惩实施与申诉(一)员工奖励及惩罚须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经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核,报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项目公司副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的奖惩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项目公司副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二)员工对奖惩决定有异议,可在奖惩批准后3天内直接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诉,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核查
3、及反馈。项目公司副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的申述,直接向综合管理部反馈;项目公司副经理级以下员工可以直接向项目公司综合管理部反馈。(三)项目公司副经理级以下员工在实施提薪、晋升、停职、解雇时,需要抄报综合管理部。第三条奖励(一)通报表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通报表扬:1、维护公司利益和规章制度,敢于制止和检举各类损害公司利益及违规的行为;2、忠于职守,为公司尽心尽力,取得显著成绩;3、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4、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收效显著;5、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查属实。(二)记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记功:1、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
4、,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有功;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3、业务创新,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4、对社会做出贡献,或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5、累计通报表扬三次。(三)物质奖励1、有前述表现且成绩重大,公司可视情况给予物质奖励;2、累计受到三次记功奖励;(四)提薪或晋升:有前述表现且成绩重大,公司可视情况给予提薪或晋升。第四条惩罚(一)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警告:1、工作时间内从事非本职工作,如玩游戏、看电影、上网聊天等;2、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3、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4、妨碍工作或公司正常办公秩序,情节轻微;5、工作时间
5、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6、违反行政办公规范管理规定一次。(二)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1、因个人过失发生较严重工作错误,影响工作正常开展;2、抵触或消极怠工,不服从上司工作指示和安排;3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4、责任心弱,缺乏敬业精神,未认真履行职责,无故不能如期完成上级指示或工作任务,情节轻微;5、累计三次违反行政办公规范管理规定;6、累计受到三次警告。(三)记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记过:1、泄露公司秘密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2、虚报业绩、瞒报事故,或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及个人私利;3、私自篡
6、改公司文件、考勤记录、工作原始记录、病休假单等有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资料和不实报告等;4、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四)扣发薪金/降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扣发薪金或降薪:1、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损毁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审计过程中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的个人所需承担的责任问题;4、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在办公场所发泄个人情绪,或在公司内与他人无理取闹、争吵、斗殴者;5、损害公司形象,或对同事发表虚假、诽谤性言论,或辱骂同事及管理人员;6、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任何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活动;7、未经公司同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活动;8、参加非法组织或在公司内部进
7、行非法活动和进行不法宣传;9、累计受到三次记过惩罚。(五)降级或停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视程度予以降级或停职:1、拒不遵守、执行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2、损坏公物或浪费公司资源,或因工作疏忽、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严重违纪或有较大工作失误;4、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未取得应有效果;5、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流程或工作秩序,情节恶劣;6、累计受到五次记过处罚;7、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六)解雇或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视情节追究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1、泄露公司绝密信息、渎职、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人经济损失;2、损毁公司重要文件或损毁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贪污、索贿、受贿或挪用公款等;6、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情节严重;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8、累计受到两次降级或停职处罚。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