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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科(血库)输血告知制度1、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2、根据患者病情需输血治疗时,经治医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3、决定给患者输血前,由经治医生负责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经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于病历中保存。4、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5、按照本市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求,通知患者家属办理用血相关手续。6、对普诊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生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或自体输血。7、如输血中或输血后发生输血不良反应等情况,临床医生除向患者做好解释,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8、输血完毕后的血袋,要及时送回输血科(血库),保存24小时后焚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