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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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X农经(2020)X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有使用权。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推进存量宅基地盘活利用

2、。第四条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权益,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第五条按照“县级主导、街道主责、部门审核、村(居)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推进农民自治管理。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利用第六条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建立部门协调和监督指导机制,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一)农村工作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

3、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XX中心所负责镇村布局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实施现场勘察,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三)经济发展和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四)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

4、处置未批先建、违反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三到场”和“四公开”制度。房屋建成经验收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XX中心所出据符合规划许可证明、经建局出据符合农房标准和规范的证明、综合行政执法局出据房屋外立面与小区要求一致,房屋周围环境符合文明创建要求的证明。农村工作局出据宅基地符合标准并负责收集相关证明。第八条村(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用地建房条件、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宅基地是否存在争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互权利人意见、以及对申请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涉及公安、民政、城管等单位要及时咨询

5、意见,安排1名村(居)干部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及时向综合执法局上报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村民小组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三章宅基地申请第十条申请人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XX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

6、,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第十三条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三)将原住宅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四)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政策,不符合重新安置宅基地条件的;(五)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第四章宅基地审批与登记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审批制度。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利用不动产登记

7、、户籍人口、婚姻状况等信息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有住房状况、立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进行审核审批。第十五条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一)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提交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二)村(居)收到农户申请后,村(居)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材料和会议记录在本村(居)公示栏等区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通知提出申请的农户。村(居)对公示和审查都合格的,签字盖章后,报送镇农村工作局。(三)村(居)委会对农户提交

8、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安、民政、村建、城管等单位审查事项的,村(居)委会要及时咨询有关单位意见。审查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0,然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出具相关证明,报送镇行政审批局窗口。(四)在接到宅基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农村工作局、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XX中心所、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资格审查和现场勘查表、宅基地审批现场勘察表,提供土地利用规划图和现状图、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涉及林业、水务、电力、公安等事项的,镇农村工作局牵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9、并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通过的理由。(五)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不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国土分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第十六条全面落实实地审查到场、开工查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三到场”要求。(一)由农业农村、国土、村建等部门现场联合审查宅基地申请情况,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并

10、签署意见。(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工作局、国土分局、经济建设和发展局等部门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填写放样记录表。(三)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政府申请验收,镇政府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国土、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17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2年内

11、应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18条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为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负责收集一户一宅建房申请。第19条建立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执法检查机制,依法对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工作进行抽查、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立案处罚后移

12、交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探索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二十一条居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法撤销其审批手续。超过省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第二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骗取批准宅基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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