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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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遂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其英文名称为:Suiningcitysportsassociationforoldster。缩写为:snsaoo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老年群众自愿结成的进行体育锻炼的联合性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是四川省老年体协和遂宁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老年人体育是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属康乐性社会公益事业。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

2、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贯彻体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坚持“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体育工作方针,为老年人体育健身、“健康老龄化”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使老年人欢度晚年,健康长寿。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的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3、关遂宁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和遂宁市体育总会的指导。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市老干部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从老年人的实际(生理与心理,需要与可能)出发,开展以下工作:一、对全市老年体育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二、制定全市老年体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全市老年体育活动;四、举办全市老年人运动会和单项体育比赛;五、组织参加和承办全省及全国性协作区老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六、组织老年体育科学研究;七、培训老年体育骨干;八、协助体育行政部门考核评定老年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裁判员;九、开展老年体育“争先创优”,评选表彰和

4、交流活动;十、探索“老年体育市场”开发;十一、开展老年体育区域交往。第七条本协会对在遂宁市地区内的老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实行分层次组织和管理。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以下简称会员)。第九条会员入本协会条件和入会程序: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接受本协会指导的各县(市、区)、园区、厂矿、大学、机关等单位老年人体育协会,以及本协会所认可的其它合法老年人体育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委会批准,下达批文,即为本协会会员。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5、四、有接受本协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参加活动应交纳的款项;四、积极发展个人会员、扩大老年体育人口;五、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老年体育活动;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协会托办的工作;七、经常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无特殊情况,如不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提出,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入会批文。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本协会的

6、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可临时召开。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委员会委员;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本协会的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每年召开会议两次,讨论重大事项。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第十七条委员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单位、有关机关、部门、团体推荐,交会员代表

7、大会选举产生。根据老年人体育的性质和老年人的特点,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限,任期届满,只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推荐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人无异议,均可连任。第十八条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1020人,正副秘书长24人。第十九条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并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三、选举委员会领导成员,决定有关人员事项;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须有2/3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为便于开展本协会工作,本协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现、原市级领

8、导若干名担任名誉主席。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部分副主席、秘书长79人组成,任期5年,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常委会日常工作由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主持。第二十三条常委会的具体职责一、审定提交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二、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三、审定发展计划或规划;四、审定重大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审定委员会任期内的人事变更;七、决定设立办事、分支、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常委会会议,须有2

9、/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热爱老年体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委员会、常委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

10、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会员单位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补助;二、社会赞助与捐赠;三、有关部门资助;四、会费收入;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兴办经济实体收入;七、利息收入;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老年体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11、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2、。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可设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会徽、会旗和专用标志由常委会审定,提交委员会通过,并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注册后使用。未经本协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性活动。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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