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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进一步深化我市医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
2、方式,探索完善我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和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体系,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全流程监督管理,净化药品、医用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推动形成我市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运行格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二、工作思路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带量采购主体,同时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组成采购联盟,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组织的带量采购工作,建立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与省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实行双轨运行,积极有序开展全市集中带量采购。三、采购范围及形式(-)适用对象。
3、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二)品种(产品)范围。在国家、省组织集中采购品种以外的品种(产品),原则上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且竞争较为充分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产品)。(三)参加企业。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销售的产品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四)采购周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可根据中选企业数量等实际情况适当续期或延长
4、。(五)采购方式1 .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2 .省际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3 .参加其他集中带量采购联盟中选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 .国家、省组织集中采购品种以外的品种(产品),由市采购联盟组织,采取集中招标、谈判、议(竞)价等方式进行集中带量采购。结合实际,分类别、分批次逐步开展。(六)公告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上发布集中带量采购公告。四、主要政策措施(-)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统计汇总各采购联盟医疗机构相关产品年度采购量的基础上,根据中选企业数量按照不低于医疗机构年度总用量的50%-70%确定约定
5、采购量,进行带量采购,实现以量换价、降低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采购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二)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应具备24小时内响应并完成配送的能力。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备选企业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中选企业承担。(
6、三)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付的基础上,按照预计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向供应企业拨付预付采购金额。医保预付金在一个采购结算周期结束后清算并回收(或抵扣)。医疗机构应及时向供应企业回款,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积极探索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配送企业结算货款。(四)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引导合理使用。对于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及同质量层次或临床使用同功效的耗材,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
7、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耗材,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耗材,按实际价格支付。(五)加强监督考核,确保用量。采购联盟所属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品种(产品),确保在1个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将中选药品、耗材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变相借费用控制、药品(耗材)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耗材的合理使用与供应。对不按规定采购及使用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保基金支付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费用、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
8、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及医保协议的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耗材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使用药品耗材,保障患者诊疗安全。(六)通过机制转化,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耗材,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耗材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9、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五、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和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落实领导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及做好日常工作。(二)落实规范运行。要强化集中带量采购、供应保障、临床使用、医保支付、药品
10、及医用耗材质量等方面的管理。领导组要适时牵头召开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协商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由参加联盟的医疗机构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简称联采办),联采办设在市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集中采购。领导组办公室要制定好联采办工作办法、集中带量采购各环节工作流程及制度,组织各工作组做好协调配合,确保稳步推进、规范运行。由市医保局和三级以上医院纪检部门成立集中采购监管组,对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监管。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对药品、耗材集
11、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推动做好临床使用中选药品、耗材的解释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风险防范,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附件:L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2.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件2: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医保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管控平台;做好药品、耗材采购量的分解、带量采购合同的编制和签订
12、、供应配送、药款结算的监管;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结算款;完善药品、耗材采购供应监测、失信惩戒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耗材采购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将中选药品、耗材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耗材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畅通中选药品、耗材进院、使用工作的政策宣传、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及舆情引导培训,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激励机制;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等。市财政局:负责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基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管。市市场
13、监管局:负责对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产品的资质进行审核,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监管;提供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确保质量安全。市人社局:负责协助做好省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平台与我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医保结算信息网络平台的对接联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本市中标企业按照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流通的指导。市编办:负责定编选配药品、医用耗材及网络信息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提升专业化能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同落实保障市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办公业务用房,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