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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第五条国家体育总
2、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
3、政许可。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
4、明以下事项:(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二)经营机构名称;(三)经营场所地址;(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六)许可期限。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第十三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三十日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
5、证到期。第十五条依据本办法许可、注销、吊销许可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推动建立体育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经营者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
6、卫生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联合民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条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
7、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8、,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八条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9、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说
10、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现行的办法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之后,于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改,于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改,于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
11、,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处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二、修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修订后分为总则、申请与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1.为避
12、免遗漏,不再对适用主体采取列举方式,调整第二条适用主体的定义,将原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修改为“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二同时对第二章第七条的表述作相应调整。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调整第五条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程序,将原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修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批1.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在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和第八条申请经
13、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材料中,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 .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删除原第七条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有关规定表述,将第七条原规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修改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二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条件的有关要求。3 .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第九
14、条原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修改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实地核查”。4 .进一步整合优化原第十五条表述,将第十五条原规定“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修改为“依据本办法许可、注销、吊销许可证的”。(三)第三章监督检查1.增加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推动建立体育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经营者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联合民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跨部门
15、联合执法。”以回应地方普遍存在的体育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2.在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中,经营者应当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材料,增加“应急救援预案二3,依照体育法第九十条,调整修订后的第二十六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投保责任保险的规定,即“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四)第四章法律责任1.依照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调整修订后的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调整表述,做好该情形规定与体育法的衔接,将“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修改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二是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不再对不同数额的违法所得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区分,统一规定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调整修订后的第二十八条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调整表述,做好该情形规定与体育法的衔接,将“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