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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校全称为XXX小学,英文表述为xxxx。官网:XXXXXX第三条学校注册地为XX市XX区XX路XXX号,邮政编码为XXXo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注册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第五条学校招生按行政划分的地段,接收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符合条件)的年满6周
2、岁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五个年级20-22个教学班。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培养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基础扎实、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学生;造就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敬业进取、教有特色的科研型骨干教师。学校的校训是: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学校的校风是:平等、自励。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和谐发展为中心,促进每个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成就热爱学习,健康快乐的儿童,造就热爱学生、精于教学的教师,建设师生喜爱、生动发展的优质学校,成为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第八条学校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
3、律,培养学生成为一个讲文明、有担当、善合作,有理想的人,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基础。第九条校标:XXXX第二章主管部门与学校第十条学校由杨浦区教育局主管。主管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主管者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主管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二条主管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
4、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第十三条学校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按照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课程计划、开展教学活动、课题研究、课程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交流与合作,依法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依照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决定
5、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校的义务:(一)学校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小学阶段五年的基础教育。(二)学校遵守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三)积极支持工会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保障体系。(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
6、会、政府相关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杨浦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十七条校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二)组织起草制(修)订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
7、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六)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七)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校长具有校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教学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第十九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的工作。第二十条在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8、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第二十一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导处、大队部、总务处、科研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
9、权益。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完成各项工作。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等。第二十五条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二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
10、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接受考核,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岗位工作任务;(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11、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六)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二十八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
12、条件。(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奖励。(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方案、班主任考核细则,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第五章学生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第三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券。(四)在学
13、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第六章课程与教学第三十三条在校长主持下,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大队部对学校德育工
14、作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三十五条学校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闲暇课程,使之成为课程群,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教师、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责任感和自信心,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合作精神,为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第三十七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
15、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区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第三十九条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意见,改进学校的工作。第四十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第四十一条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公共形象,并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形成育人体系,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第四十三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第八章学校资产第四十四条学校是区政府通过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杨浦区教育局财务中心办理。学校按照“三重一大”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第四十五条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第四十六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并接受杨浦区教育局的审计。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