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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摊贩良好行为规范及管理要求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制售食品的经营者。一、食品摊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无法实现餐饮具现场消毒的应采购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并消毒合格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三)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四)配备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或者棚、车、台灯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五)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六)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有效健康证
2、明;(七)食品摊贩进货应当索取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八)食品摊贩禁止从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二、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三)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四)对餐具
3、、饮具进行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用专用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三、对食品摊贩的管理要求(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经营时段、保洁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划线、统一标识,按需要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平秤,较大规模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容纳食品摊贩200家以上)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点;(二)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经营环境条件。食品摊贩的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三)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按照经营的食品品种划分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预包装食品经营区域以及餐饮经营区域等。四、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的统筹或指导下,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二)不得在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的重点窗口区域、主干道两厢等规定严禁乱摆卖区域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不得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三)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随当地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水平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模进行控制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