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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云南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248号各州、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处室,省民政厅各直属事业单位: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以推进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标准化建设与法治化建设相结合的工作路径,以标准研制、标准实施、标准宣贯和标准化试点示范为载体,认真落实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标准化工作与民政事
2、业融合发展,标准化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我省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保障和引领作用。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云南民政标准化工作,根据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
3、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工作要求,加快我省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步伐,通过标准的研究、制定、实施、宣贯、监督,推进标准化与民政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标准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服务、支撑和引领作用,助力全省民政系统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助推新时代云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引领。着力解决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标准体系建设力度不够、标准供给不足、水平不高的问题。把民政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举措,作为创新标准化工作的引擎,推动云南民政标准化工
4、作突破发展瓶颈,为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深度分析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将标准化工作与“补短板、强弱项、抓提升”的要求相衔接,坚持需求导向,将中央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切的热点、政策落实的堵点、发展滞后的难点,作为云南标准化工作的切入点和各项工作要求落地的载体,助力民政事业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坚持统筹兼顾。根据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总体设计,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建立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匹配的标准体系,既努力与发达地区对标,又兼顾云南省情,通过研究制定并实施先进、适用、可操作的标准,
5、弥补与发达地区在民政事业发展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差距,拉升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衔接,体现云南特色,覆盖民政主要业务领域的标准体系,标准供给结构更加优化,标准质量水平大幅提升,标准宣贯实施应用更为普及,全面支撑云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到2035年,云南民政标准体系的协调性、系统性、完整性、适用性明显增强,具有云南民政特色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对推进云南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牵引和保障作用更加突出。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民政标准体系(-)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标准研制。围绕建设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
6、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加快完善覆盖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各类别,以及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综合帮扶各环节的标准体系,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及帮扶机制的标准化建设,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助力乡村振兴。围绕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加强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标准研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基本权益。围绕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大残疾人服务、无障碍建设等领域标准供给,强化标准间统筹衔接,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责任单位
7、: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州市民政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标准研制。围绕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实施“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村(居)务公开、智慧社区等系列标准研制,提高基层治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建立覆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别,以及登记服务、活动管理、执法监督、等级评估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工作方法、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等领域标准研制,强化社会工作在低收入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
8、妇女、老年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完善志愿服务项目管理、信息数据、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等领域标准,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围绕贯彻实施慈善法,开展慈善募捐、慈善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以设备、技术和服务标准为重点,完善福利彩票标准体系,保障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安全健康运行。围绕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开展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标准化建设,适时开展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工作,提升行政区划、界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区划地名处、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相关处室;各州市民政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三)加强基本社会服务标准研制。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养老照护服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农村养老、智慧养老等方面,推动制定一批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促进适老化改造标准研制与实施推广。加快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推动评估结果互认,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助力养老服务优质规范发展。围绕实施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更名、拼写译写、标志设置与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康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
10、技术支撑。围绕深化殡葬领域改革,加快殡葬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和推广殡葬服务、殡葬设施设备、殡葬用品、殡葬管理等领域技术标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围绕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加快重点产品、管理、服务标准研制,建立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市场的规范作用。加强婚姻登记、婚姻家庭辅导、收养评估等标准化建设,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民政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殡葬、地名以及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与全国其他省(区、市)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面提高数字民政建设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区划地名
11、处、社会事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儿童福利处、厅办公室、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信息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州市民政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三、提升云南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标准供给能力。按照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要求,突破标准供给瓶颈,优化标准供给结构,统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调发展,提高标准的易用性和适宜性。加大地方标准研制力度,扩大标准覆盖范围,重点支持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标准制定。探索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行业标准制定。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
12、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相关团体标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州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提高标准制定质量。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优先安排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增强标准起草单位的专业性和代表性,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发挥云南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技术把关作用,提升标准研制和实施能力。对工作急需或者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制定的标准,
13、快速立项、快速制定。加快标准升级迭代,行业标准制定项目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修订项目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落实行业标准备案职责,免费向社会公开行业标准文本。(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州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加强标准实施应用。大力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广泛实施,推动按标准建设、用标准管理、依标准服务,实现标准化与民政业务深度融合。加大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引用标准的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对民政法规政策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行业管理、产业推进、市场准
14、入、质量监管和适老化改造。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标准与综合监管制度衔接,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州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加强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按照“谁制定、谁实施”的原则,压实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发布重要标准,应当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重要标准实施两年后,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做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
15、、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促进标准实施与民政工作质量同步提升。及时总结标准实施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议。加强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对技术更新迅速的相关标准及时复审,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性。(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州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按照“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基层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制定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管理、慈善、收养、婚姻登记、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领域的地方标准,加快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标准体系。及时将实施效果良好、符
16、合相关要求的地方标准转化为省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民政服务机构、基层民政部门等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鼓励先行先试,提升标准执行能力,促进标准与管理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各州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保障措施(-)深化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推进民政标准化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党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把推进民政标准化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夯实工作力量,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让标准化建设成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和重要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对所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指导,提高有关单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