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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分类及要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建立“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扎实做好统筹规划,科学控制岗位规模,牢牢守住就业底线。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分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其类别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以贫困乡镇、贫困村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重点,由各类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实现乡村振兴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类岗位。二、开发范围及开发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单位为县各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平台公司,各乡(镇、街道)以及承担劳务就业扶贫工作任务的劳务公司(合作社)。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单位为县各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平台公司,各乡(镇、街道)
3、,承担劳务就业扶贫工作任务的劳务公司(合作社)以及根据关于做好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发放工作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的通知文件开发的巡防巡护、邻里互助、一线公共服务及协助管理岗位的单位,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或实现居家就业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及园区企业。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
4、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对经就业援助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重点以农村贫困劳动力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人员为主,优先安置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家庭劳动者。三、开发程
5、序及管理规定(一)开发岗位摸底征集。各乡(镇、街道)定期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积极收集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公开发布用工规范、管理有序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合同签订期限等内容。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县人社局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二)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城镇公益性岗位具体开发、申报、聘任、登记、管理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由开发
6、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等,对于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要与其协商劳动(务)关系存续事项。(S)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要同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效结合,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开发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首次申请时,由各乡(镇、街道)填报单位申请表、个人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农商行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公示图片,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等资料报县人社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以后每月提供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及工
7、资证明,由县就业局审核发放(涉及人员变动的按首次申报程序办理)。在2021年12月31日前,我县享受就业扶贫援助补贴相关岗位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范围,其安置对象、岗位类别、岗位管理等按照关于做好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发放工作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的通知及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四)公益性岗位离岗及续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服务到期后,按规定办理离岗手续,并将人员名单、岗位等基本情况报县人社局存档。对于离岗后仍然难以通过其它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招
8、聘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续聘安置。对于续聘的人员,各乡(镇、街道)需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后县人社局复审,复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续聘手续。县人社局要及时将续聘人员信息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中心备案。重新招聘安置后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五)日常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岗位需求,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要把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信息录入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及时变更补贴期满人员信息,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
9、管理责任主体,每季度开展监督检查,对无法胜任工作、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累计两次记录的,及时清退并停发补贴。要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县人社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公益岗位开发单位按月、季进行抽查,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及时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四、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一)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对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
10、贴标准按照开发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40%以上由同级财政或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只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二)明确相关补贴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置上岗人员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再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五、实施后续扶持各乡(镇、街道)对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针对性的职
11、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要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场地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其退出后成功创业。对于其中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等方式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六、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稳就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强化宣传,稳步实施。要建立与其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确保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要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及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取得实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建立健全岗位储备制度,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