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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XX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依规应由本局处理的事项。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信访工作以“三度、
2、四色、五坚持”为总体工作思路,推进我局阳光信访、法治信访、智慧信访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专业化、法治化、信息化水平。第四条加强信访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建立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工作人员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把信访工作岗位学习锻炼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和提升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第五条信访工作经费列入本局年度部门预算,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坚持和加强局党组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积极构建党组统一领导、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督促落实、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信访工作列入局党组议事日程,每年不少于4次听取信访工作汇
3、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七条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承担处理本科室(单位)的信访工作事项,并配备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信访工作事项。第八条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在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协调各科室(单位)处理信访工作事项。第九条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其职责是:(一)受理、转送信访事项;(二)协调、督促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三)调查研究信访动态,向局领导、相关科室(单位)提供
4、信访信息;(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一条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依照职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
5、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三)对局机关以及直属单位管理、执法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四)对局机关以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五)上级机关交办、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六)复查的信访事项;(七)依法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二条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依照职责不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的或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的;(三)越级信访的;(四)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五)信访事项
6、在受理期限内,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信访要求的;(六)信访人不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的;(七)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三章信访工作程序第十三条采取定期接访、分类专题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局领导接访活动,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接访。责任科室(单位)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要严格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耐心解释疏导,深入剖析案情,精准了解诉求,及时办理反馈。第十四条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对属于局机关(直属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
7、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责任科室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对不属于局机关(直属单位)或者本系统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第十五条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的信访事项,按权责派件业务科室(单位)办理,并在系统规定办结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第十六条上级机关交办、
8、信访部门转办、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局或者本系统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局或者本系统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交办的上级机关或者转办的信访部门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第十七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科室(单位)协商受理;协商有争议的,由分管信访工作领导指定牵头科室(单位)联合办理。涉及重大信访事项的,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第十八条承办科室(单位)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细致地进行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
9、内向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且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第二十条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事实、理由等。(二)其他有关材料。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局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并由信访人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对县
10、(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分管信访工作领导根据信访事项指定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提出书面复查意见。第二十二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或者复查意见作出前,信访人提出和解或者调解请求的,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解、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依据。第二十三条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按照有关信访听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决定;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回避,由局主要
11、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五条列入满意度评价的信访件,回复时应引导信访人进行满意度评价。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办结的,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第四章特殊情况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加强和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证据的采集、固定、保全和案件移送工作。第二十八条涉及本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和党员的控告、申诉等材料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办理。第二十九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或者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等特殊人
12、群的,信访工作统筹协调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分管信访工作领导,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城管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信访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通报表彰。第三十一条在信访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