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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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河源)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规范和引导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韶关)等8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2)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是指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特色和产业规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与产业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分为功能型与产业型两类。第三条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

2、以分布合理、运行高效、要素集聚、管理科学为目标,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格局。各园区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做好产业规划,把握产业定位,形成产业特色,实现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的带动作用。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功能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符合以下认定条件:(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我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园区的实际运营方。园区经营管理主体近3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二)园区具备与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三)海关部门已入驻。(四)园区

3、近1年(按申报时间往前计算)累计跨境电商交易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第五条申请认定为产业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符合以下认定条件:(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我市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园区的实际运营方。园区经营管理主体近3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二)园区具备与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园区入驻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各类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1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四)园区入驻企业的近1年(按申报时间往前计算)累计跨境电商交易额不

4、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六条申报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园区经营管理主体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申报表(附件2)。(二)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三)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四)申报主体近1年的税收完税证明。(五)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软硬件设施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配套服务建设情况、运营管理情况等。(六)园区产权证明材料。自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物业产权的,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材料;租赁第三方物业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七)申

5、报功能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还应提供海关部门入驻证明材料,园区近1年的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材料。(八)申报产业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还应提供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近1年的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材料。(九)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四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具备认定条件的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一)园区申报。园区经营管理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县区审核。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园区申报资料后,并在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申报表(附件2)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再提

6、交市商务局。(三)组织评审。市商务局在收到园区申报材料后,按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并由第三方出具评审意见。(四)征求意见和公示。市商务局审核第三方评审意见后,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情况,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集社会意见。(五)正式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意见处理完毕后,由市商务局印发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名单,并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布。第五章冠名机制第八条园区经认定后,名称冠以“中国(河源)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园区”字样,具体冠名规则为:(一)冠名规则:“中国(河源)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园区“XX”经相关园区的县(区)政府同意,可优先使用园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若不获批准使用或所在地

7、行政区划名称已被使用,可使用企业商号简称。(二)名称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统一为黑色,字体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园区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背景,若使用,则背景颜色统一为标准白色。(三)实行“一名一园”制,禁止同一名称在多个园区使用。第四章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商务局负责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第十条经认定的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上报上一年度园区经营情况,对照认定条件逐项说明本园区是否仍然满足认定条件。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对相关园区予以摘牌:(一)逾期不上报年度经

8、营情况,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冠名规则,经劝导后拒不改正的;(三)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等现象;(四)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河源市商务局负责解释。附件1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书申请主体(盖章):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申报日期:年月日附件2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表园区名称园区地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园区类型口功能型园区口产业型园区园区建筑面积(平方米)园区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数量(家)近1年累计跨境电商交易总额(亿元人民币)申报单位承诺:本单位提交的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放弃河源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资格。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园区入驻企业情况表申报主体(盖章):序号企业名称入驻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近1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万元人民币)123456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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