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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学院各部门应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院资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睑和维护工作,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二、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1、在提运、保管、领发、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
2、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的;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造成损失的;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专家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
3、成的意外损失。(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给予行政处分,;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损失重大、后果严重并触犯法律的,除责令赔偿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4、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损失价值的计算1、常用工具、量具、低值仪器、电子元件、球类、乐器、服装、录相(音)带,计算机及外设、照相机、收、录音机、电风扇、秒表、万用表、绘图仪器、计算器等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器材,不论公用或配备给私人保管使用的,如丢失、损坏或挪作他人私用者,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属于藏匿不交者,除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计算修理费;由于局部损坏或丢失造成整台设备损坏或报废,按整台设备或局部损失(零部件损失和局部损坏损失价值)的110倍赔偿。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
5、价值。4、对于严重失职而损坏、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5、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虬6、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三、处理程序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管理员必须立即报告部门资产负责人,部门及时通报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安
6、全保卫处和监察审计处组织严格的审查处理。1、仪器设备管理员填写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部门资产负责人签署意见存留一份,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2、由所在部门进行帮助教育,检查整改,制定防范改进措施。3、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等部门开出折旧率和损失金额通知单后,通知责任部门。4、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资产管理处。5、学院审批执行。四、赔偿金的管理使用赔偿金按国家规定上交学院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及更新。赔偿金由资产管理处开出赔偿通知单,送有关部门及财务处执行,数额较大的,当事人可与财务处协商分期扣款。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按学院管理规定处理。五、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