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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l竣工验收必备条件1.1.1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1.2 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1.1.3 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1.1.4 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必须有经国家授权单位做出的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并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
2、批。1.1.5 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1.1.6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1.2开拓与开采1.2.1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碉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1.2.2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1.
3、2.3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1.2.4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1.2.5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痛,漏水不得含砂。1.2.6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2.7 煤仓、溜煤(肝)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肝堵塞的设施。严禁煤仓、溜煤(砰)眼兼做流水道。1.2.8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
4、了报批、和贯彻程序。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1.2.9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1.2.10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L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L6m。1.2.11井下爆炸材料库设置必须符合本规范3.2.1.2的相关
5、规定。1.2.1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1.2.13每个胴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3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1.2.14发放胴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o1. 2.15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1.3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系统1.3.1.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必须
6、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1. 3.1.2矿井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3.1.3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3.1.4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1.3.2主要通风机1.3.2.1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1.3.2.2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Iorn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
7、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o1.3.2.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1.3.3 箕斗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1.3.4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1.3.5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IO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1.4瓦斯防治1.1.1 瓦斯管理矿
8、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其人员配备、测点设置、检查次数等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1.1.1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1.1.1.2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1.1.1 .3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
9、班报。1.1.1.4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1.1.1.5 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1.1.1.6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1.1.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1.1.2.4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1.1.2.5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1.1.2.3突
10、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1.1.2.4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1.1. 2.5开采保护层符合下列规定:a)选择保护层遵循的原则: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其次选择弱突出煤层;优先选择上保护层。b)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暂无实测资料的矿井,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执行。c)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rnod)对停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沿走向的保护范
11、围可暂按卸压角5660划定。e)保护层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1.1.2.6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避灾碉室必须安设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并设调度电话。b)压风自救系统安设位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处、放炮地点、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长距离掘进巷道,每隔50m设置一组。c)反向风门安设位置: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门框厚度:不小于100mmo风门厚度:不小于50mm。两道风门间距:不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
12、向风门的组数必须满足突出强度的要求。1.1.3瓦斯抽采1.1.3.1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专项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1.1.3.2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必须吊挂平,距地度不小于0.3m、运输巷道丙抽放管路与矿车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b)附属装置应包括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测压装置、控制阀门。c)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坏、电气防爆、防静电、防带电、防底鼓等措施。d)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1.1.
13、3.3封孔质量符合下列要求:a)本煤层封孔工艺:采用充填材料进行压风封孔,封孔长度8IOmob)邻近层封孔工艺:采用封孔器或水泥砂浆封孔,封孔长度35mo1.5粉尘防治1.5.1 矿井建成的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1.5.2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5.3正常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1.5.4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具有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
14、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对利用已有的采煤机若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1.5.5 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1.5.6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1.5.7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
15、,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1. 5,8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1.6防灭火1.6.1矿井建成的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1.6.2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1.6.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1.6.4井下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6.5井下机电设备碉室防火1.6.5.1胴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1.6.5.2从洞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殖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洞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1.6.5.3井底车场、机电胴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胴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1.7防治水1.7.1防治水系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