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必考知识点 公共科目3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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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必考知识点公共科目36【考点】流动资金计算流动资金系指运营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不包括运营中需要的临时性营运资金。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有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详细估算法两种。1.扩大指标估算法扩大指标估算法是参照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的比例或者是单位产量占用营运资金的数额估算流动资金,并按以下公式计算:流动资金额=各种费用基数X相应的流动资金所占比例(或占营运资金的数额)式中,各种费用基数是指年营业收入,年经营成本或年产量等。2.分项详细估算法分项详细估算法可简化计算,其公式如下: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费产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库存现金流动负债=应付

2、账款+预收账款【考点】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一、按生产要素内容分类二.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三、按编制部门和适用范围分类【考点】I页目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一、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比较二.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结构三、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的程序及运行【考点】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认证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构成及运行1.管理原则(三人、方法决策改进关系)(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2)领导作用(3)全员积极参与(4)过程方法(5)改进(6)循证决策(7)关系管理2.体系文件构成(1)质量手册(纲领性文件):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基本控制程序等;(2)程序文件

3、(支持性文件):内容和详略程度视企业情况而定(通用性管理程序),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内部审核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程序;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无统一规定】视需求而定(生产、服务.管理、监督等过程)O(3)质量计划(针对特定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目标、责任权限.特定程序。(4)质量记录(客观反映):以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具有可追溯性。3.体系运行(内部审核程序)运行目的:(1)评价质量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及适用性;(2)揭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质量改进提供依据;(3)检查质量体系运行的信息;(4)向外部审核单位提供体系有效的证据。【记忆】评价一揭露一检查一外部审核。二、企业

4、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和监督【考点】合法用工模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一、劳务派遣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6个月以内)、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三)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

5、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四)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

6、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考点】劳动保护的规定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

7、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二.劳动者的工资(一)工资基本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

8、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9、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0、。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矿山井下、四级强度体力劳动。2禁止安排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三级体力劳动。3 .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三级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加班、夜班。4 .产假:不少于9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8天)5 .哺乳期:哺乳1岁以下婴儿不得安排三级.加班.夜班。(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直。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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