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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篇一: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温州市公用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第二章、“三违”的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12、擅自变更操
2、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4、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6、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6、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
3、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1、上班之前饮酒的;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2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
4、”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第九条、公司资产管理处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资产管理处。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处理。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第四章、特别制度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3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
5、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第十六条
6、、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O元(含Io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4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第六章、奖励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部门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资产管理处根据情节予以
7、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资产管理处。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篇二: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
8、动纪5律等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行为。第二章“三违”的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2、施工、作业场所不
9、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1、上班之前饮酒的;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3、上班玩手机、打游戏、网上聊天的;4、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5、生产场所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等。第三章反“三违”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司标准化办公室领导全公
10、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本车间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第九条公司标准化办公室及车间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7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
11、果应上报标准化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管理层中可能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员工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第十二条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因担心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等而出现的冒险违章。第十三条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
12、觉遵章守纪。第十四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因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否则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8第四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第十六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处于次要责任处罚。第十七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
13、安全员。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依据安全管理违章违规处罚量化细则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附录:安全管理违章违规处罚量化细则及*公司责任事故损失赔偿办法。第六章奖励第十九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第二十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9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公司标准化办公室负有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东*
14、有限公司编制:2014年6月11日批准:审核:篇三: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第二章、“三违”的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10
15、业的;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1、上班之前饮酒的;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11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