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关于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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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X市X区X街X号X大厦X座X层电话:X传真:X邮编: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XXX号致: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X月Z日(星期Z)召开。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XX律师、XX律师(以下简称“XX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T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XX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XX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三)公司于2023年X月X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公布的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股东大会的通知”);(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

3、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XX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中,XX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XX及XX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4、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XX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

5、的召集1 .根据2023年X月Z日召开的公司第Z届董事会第Z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2 .2023年X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XX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6、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本次会议的召开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X月Z日Z点Z分X意大厦X楼会议室(X市X区X路X号)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2023年X月X日至2023年X月X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XX主持

7、,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XX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Z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Z股,占公司总股本的Z5%,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Z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Z股,占公司总股本的Z99%

8、oXX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Z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Z股,占公司总股本的Z6%o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方式系统进行认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XX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XX律师认

9、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经XX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XX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XX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

10、,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XX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1 .审议通过关于Z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Z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Z5%;反对Z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3%;弃权ZO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0652虬其中,出席

11、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Z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反对Z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弃权Z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O8机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2.1 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XO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X%;反对X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X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XOO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XK;反对X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X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2.2.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XO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X%;反对X8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X%;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虬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Z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l%;反对Z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2.3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Z股,占出席会

13、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Z0%;反对Z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机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ZO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反对Z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Z%;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XX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六、结论意见综上,XX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XX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办律师:承办律师: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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